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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不得中国国籍 VOLVO经销商协议何其霸道

格式合同规定:仲裁员不得为中国国籍

VOLVO经销商协议何其霸道

业内认为,不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完善,外国汽车生产商控制中国汽车销售市场局面就不会彻底改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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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的VOLVO经销商均认为,VOLVO销售公司与他们签订的经销商协议中存在大量霸王条款。经销商目前处境十分艰难。

近日,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VOLVO汽车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VOLVO销售公司)被经销商投诉至相关协会。

在诸多霸王条款中,最具霸气的是:VOLVO销售公司单方面强制规定了争端的解决方式为仲裁,并且规定仲裁员不得为中国国籍,仲裁裁决只能使用英文。

  先收经销网再推格式合同

早在几个月前,VOLVO利用其生产厂的市场支配地位,直接拿走了原中国企业所设立的50多家经销商网点,并于2008年8月在中国成立了销售公司。

VOLVO此举之后,相关协会就接到大量经销商投诉,大多反映VOLVO销售公司自8月份成立以来,单方面制定了经销商协议和一系列的霸王政策,要求经销商无条件签字接受。

VOLVO销售公司在发给经销商的邮件通知中曾表示,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但事实上,VOLVO销售公司向经销商提供的则是其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记者与几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经销商进行交流时,经销商均表示,这份与VOLVO销售公司签订的格式合同中,VOLVO无限放大其自身权利而转嫁其义务,并且要求经销商10个工作日之内,在其指定的位置签署、盖章;经销商无权对协议的内容和条款表示异议,不得对协议进行协商、更改和修订。

“格式合同一般都是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这种合同一般都未事先与对方协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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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销商协议的强制规定

记者通过相关人士获得了一份VOLVO销售公司与其经销商签订的《VOLVO经销商协议》。在VOLVO销售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诸多值得深究的问题:

在对经销商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方面,这份协议中做了诸多强行规定。合同要求经销商的总经理、销售经理、服务经理、配件经理、培训经理等人员的任免必须经VOLVO同意,同时VOLVO有权要求经销商更换任何员工,否则VOLVO有权利立即终止本协议。并且,协议中规定经销商投资人或经理人对维护VOLVO的利益产生分歧时,VOLVO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经销商所有权转让、控制权变更必须得到VOLVO事先书面同意,未经VOLVO事先书面同意,VOLVO有权立即终止协议;经销商接受VOLVO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对经销商加以审计,同时还有权对经销商VOLVO以外的业务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经销商承担,经销商拒绝审计,VOLVO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

经销商普遍反映VOLVO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经销商签订不平等、不公平、不确定条款。VOLVO除了要求签订经销商协议之外,另强行要求经销商又签订一个只规定了经销商义务而未体现经销商权利的所谓《VOLVO经销商工作手册》。在这一手册中,有许多游离于《VOLVO经销商协议》之外的条款,经销商普遍反映条款的内容并不公平。

另外,在VOLVO的这份合同中,单方面强制规定了争端的解决方式。并且规定仲裁员不得为中国国籍,仲裁裁决只能使用英文;在合同中,VOLVO还强制限定经销商的销售区域以及限定销售价格。否则向其支付赔偿金。

记者还发现,在协议中还规定,要求消费者、经销商分担因产品缺陷所造成的损失。可以说,此条规定转嫁了VOLVO本应当承担的风险。

刘俊海教授表示,可能VOLVO销售公司考虑到品牌形象的维护,会在经销商协议中做出一些统一规定,以维护品牌形象。如果规定的条款已经超出了对品牌形象的维护,那么一旦发生纠纷,诉诸法律,对于条款有效性的认定会由法院做出裁决。对于格式条款而言,如果经销商和VOLVO销售公司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的,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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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之困

值得注意的是,VOLVO与中国经销商签订不公平协议的情节并非个案,很多外国汽车经销商都在利用自己对市场的支配地位,控制销售网络,拟定格式合同,并列入大量不平等条款。

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于上周公布了《汽车品牌经销商授权经营合同范本》(讨论稿)。流通协会相关人士透露,这个类似于行业标准、规范的合同文本如果实施,将在很大程度上扭转汽车生产商和整车企业控制中国汽车销售市场的局面。

当前,中国汽车流通市场上的很多弊端都与2005年4月1日实行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有直接关系。授权经销制度赋予整车企业很大权利,但对被授权的经销商的合法权益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使得汽车生产商和其设立的整车企业处于绝对的支配甚至垄断地位,授权经销商则是完全的被支配地位。而整车企业通过不平等的授权经营合同,滥用其支配地位,损害了授权经销商的合法权益,进而危害了消费者利益。

一位行业人士分析认为,到目前为止,无论是汽车进口许可管理制度的变化,还是授权经营合同范本的出台,都是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部分补充。要想真正改变汽车流通市场存在的问题,关键还是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进行完善,据记者了解,几个部委即将出台“办法”的补充规定和相关配套标准,来解决汽车流通市场的问题。

记者向汽车流通协会了解此事,协会表示他们正在和VOLVO销售公司进行磋商,结果近期将会对外公布。对于这一进口车销售中的现象,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早已关注到这种对中国经销商不公平的待遇,并且近日汽车流通协会已经起草了一份标准化合同。这份由汽车流通协会草拟的合同,站在第三方的角度,平衡了进口汽车厂家与经销商之间的关系,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对VOLVO中国的投诉已呈交相关部委,具体的处理结果还在等待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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