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申请、审批和拨付

   (一)申请
 
  1.购置补贴、一次性充电补贴。按新能源汽车登记注册时间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应由经备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按车辆登记注册时间每两个月申请一次,在单数月份的前10天之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布的汽车产品公告目录、推荐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免税目录车型清单。
 
  (3)车辆销售价降价承诺函。
 
  (4)购车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车主身份证)、购车合同、发票及深圳市车辆管理机关印发的车辆行驶证等复印件,车主为非本市户籍的须提供居住证复印件。
 
  (5)购车企业(个人)的新能源汽车扣减相关补助价格的确认函及委托销售企业申请充电补贴的委托书。
 
  (6)燃油出租车更换成纯电动出租车的须提供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签发的审核文件。
 
  2.充电设施建设补贴。按建设完工验收时间享受财政补贴政策,由充电设施投资企业在完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建设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充电设施现场核查报告。
 
  (4)消防、气象等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有关文件。
 
  (5)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3.动力电池回收补贴。在我市备案销售新能源汽车的企业,在动力电池回收后6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
 
  (1)补贴资金申请报告
 
  (2)动力电池回收资金计提及使用情况专项审计报告。
 
  (3)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及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4)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审批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补贴申请,根据本政策有关规定组织审核,必要时征求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住房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对于一次性充电补贴,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对充电卡发行及使用审核情况,定期与充电卡发行机构结算。
 
  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并送市财政委进行合规性审核后,与市财政委联合下达补贴计划。
 
  (三)拨付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下达的扶持资金计划,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支付补贴款。
 
  实施期限及其他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本市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其中新能源乘用车自2016年9月17日起执行本政策。市财政委和市发展改革委将根据国家、省政策,以及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补贴政策。
 
购置补贴、一次性充电补贴。按新能源汽车登记注册时间享受财政补贴政策,应由经备案的新能源汽车企业,按车辆登记注册时间每两个月申请一次,在单数月份的前10天之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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