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撞了自家车 保险公司应不应赔

   同一家公司的车发生相撞,保险公司却以互不构成第三者责任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保险合同中的格式化免责条款效力如何?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0年9月,森林公司为其购买的A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随后,森林公司又为其购买的B车辆在同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年11月,森林公司公司驾驶员小战驾驶A车进行倒车操作,与驾驶员小刘驾驶的B车发生碰撞,造成B车损坏。经交警认定,A车司机小战负全责。事故发生后,森林公司立即通知保险公司要求索赔,并将事故车辆送交保险公司维修,保险公司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拒赔案件报告书,认为发生事故的两辆车为同一个被保险人,互不构成第三者责任,属于保险公司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第三者保险责任范围之外的保险事故,拒绝赔付。森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30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人将被保险人的其他车辆排除在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范围之外没有法律依据。森林公司所有的B车作为受害方,和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车辆并无不同。在现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涉案机动车三者险保险合同的相关格式化免责条款将被保险人所有的其他车辆排除在外,属人为缩小第三者的范围,有悖于机动车三者险的初衷。保险公司未就格式化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故该格式化免责条款无效。

同一家公司的车发生相撞,保险公司却以互不构成第三者责任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站得住脚?保险合同中的格式化免责条款效力如何?近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在审理该案后,认为保险公司免责条款无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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