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遇车祸为救人移走自己车辆 被判担全责

   据《北京晨报》的报道,司机挪车救人被判担全责,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破坏现场。北京王某驾车与骑摩托车的周某相撞后,为救周某,他将压住对方腿部的摩托车搬走,导致事故现场被破坏,事故责任也因此无法认定。近日,顺义法院判决王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需赔偿周某经济损失10万余元。

  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驾车发生事故后,对伤者及时救助,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法律规定,司机在挪动伤者时应标明车辆位置,以利于事后判定责任。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变动现场,虽为救人,却未依法标明事故车辆位置,造成事故责任无法确定,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律这样规定,是对事故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首先,保留现场完整,是最终认定车祸责任的依据,也是当事人最好的自保策略;其次,车主如果在没有定损的情况下移动了车辆,破坏了车祸现场,可能会影响到日后保险公司的理赔。

  遭遇车祸后,应该保护现场,这并无疑义,但同时,也应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保护现场重要,人的生命更重要。如果车祸一方以“保护现场”为借口,拒不在第一时间施救,而最终延误了伤者的抢救,造成的后果,是无法弥补的。并且,绝大多数情况下,救人和保护现场,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矛盾。保留现场完整,可以有多种方式来实现:不移动、不破坏现场;在万不得已、不得不移动现场时,可用照相器材及油漆(喷漆),记录被移动的物品原先的位置。如果不具备照相和喷漆的条件,可迅速寻找现场目击证人,并留下证人资料和联系方式,以供日后联络、作证之用。

  总之,当救人遭遇“保护现场”的时候,应保持清醒和理智,在合法、合理、合情的框架下,妥善处置,以充分维护各方权益和法律尊严。

据《北京晨报》的报道,司机挪车救人被判担全责,法院判决的理由是:破坏现场。北京王某驾车与骑摩托车的周某相撞后,为救周某,他将压住对方腿部的摩托车搬走,导致事故现场被破坏,事故责任也因此无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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