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单未批改 保险公司被判仍须担责

   机动车辆转让后,保险单未办理批改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答案是肯定的。近日,南雄市人民法院对一宗保险单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曾某娥、刘某志。

  2013年10月初,被告肖某海从钟某处购买了粤FX0992中型普通客车。该车钟某荣已于2013年1月16日向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肖某海购买该车后,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车牌号变更为粤FK0929号,但未办理保险单批改手续。

  2013年12月3日6时许,被告李某明(肖某海雇请的司机)驾驶粤FK0929号中型普通客车,由南雄市雄州公园往氮肥厂方向行驶,途经烟草公司门口时,车辆右前部碰撞从公路右侧横出的行人刘某裕,导致刘某裕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以投保车辆与肇事车辆车牌号不一致等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日前,受害人刘某裕的家属曾某娥、刘某志将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被告李某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南雄市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曾某娥、刘某志;原告曾某娥、刘某志与被告肖某海达成由被告赔偿原告120000元的协议,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意思自治原则,是双方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

机动车辆转让后,保险单未办理批改手续,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理赔?答案是肯定的。近日,南雄市人民法院对一宗保险单未办理批改手续的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给原告曾某娥、刘某志。
评论

0/200

验证码: 点击换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