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伤者多收万余元赔偿款 法院判伤者返还

    王先生在两年前的一场车祸中受伤,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史先生将其送至医院并垫付了1.8万余元费用。后经法院认定,史先生只需支付6567元赔偿款,他随后起诉要求王先生返还多收的钱。近日,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史先生的诉求。

    史先生诉称,2009年4月8日,他驾驶小轿车在顺义区昌金路一路口与王先生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先生右胫腓骨中段骨折、右内踝皮肤裂伤。当时,他将王先生及时送往医院,并垫付1.8万余元费用。后经交管部门认定,王先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他为次要责任。王先生伤情稳定后,曾起诉他索要3万元赔偿,结果法院判决他只需赔偿王先生医疗费等共计6567元。史先生认为,自己实际多支付了1.1万余元,故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返还。 

    庭审当日,王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作出书面答辩,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 

    法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此案中,王先生占有多收取的1.1万余元没有法律依据,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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