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追尾车毁人亡 保险公司和车主共赔偿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海拉尔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二原告58000元;被告刘文军赔偿二原告141857元,被告郭吉平与被告呼伦贝尔市大龙汽车运输队对上述赔偿款项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7年9月11日19时24分许,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青根面粉厂职工王连德驾驶蒙E00099号桑塔纳轿车沿2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111公里加500米处,撞在被告郭吉平驾驶的因发生故障而停放在路面上的蒙E26936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尾部,造成王连德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郭吉平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08年10月15日,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郭吉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另查明,原告温吉晶与爱人王连德系夫妻关系,原告王桂英与王连德系母子关系,王桂英除王连德外还有五名子女;另外,被告郭吉平驾驶的肇事车辆其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刘文军,2007年7月9日刘文军与被告呼伦贝尔市大龙汽车运输队签订协议书,刘文军将本案的肇事车辆挂靠在大龙汽车运输队名下,大龙汽车运输队每年向刘文军收取500元的服务费,该车的产权始终归车主刘文军所有,该车在被告人保公司投保第三人强制责任队,责任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事故发生时,刘文军正雇用郭吉平为其拉煤。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刘文军系肇事司机郭吉平的雇主,其对王连德的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郭吉平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有重大过失,其应当与雇主刘文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2008)陈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呼刑终字第156号刑事裁定书已确认,即被告郭吉平驾驶车辆发生故障后停放在路面上未设置警示标志,致使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被告郭吉平在该起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王连德因超速行驶,负次要责任。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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