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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鼠咬坏车辆 保险公司应赔

  据《新闻晚报》报道,车辆的油电路被老鼠咬坏,花了3.1万余元修理后,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近日,静安法院对车主晓解(化名)起诉保险公司理赔案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理赔晓解车辆损失保险金3.1万余元。

  2011年1月30日,晓解为名下的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2月27日至2012年2月26日。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约定了除保险公司予以理赔条件外,还确认保险免除部分的规定:“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1年3月1日,晓解的车突生故障而无法启动,经送汽车维修公司检查发现发动机故障灯亮,查明系被老鼠啃咬车辆发动机EL线内有损伤,发动机舱内有老鼠粪便,损坏的线束上有明显老鼠啃过的痕迹。晓解当天通知了保险公司后,即对该车辆进行了维修,支付修理费3.1万余元。法庭上,保险公司认为,老鼠咬坏车辆油电路不属合同约定的理赔范围,不应予以理赔。

  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条款就某一特定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坏是否赔偿,以列举的方式分别在保险责任部分和免责部分作了约定。本案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坏原因是动物啃咬,而在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和免责部分均未被列举提到。故对保险条款理赔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理解是“动物啃咬”未在保险责任部分出现过,则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应理赔;另一种理解是“动物啃咬”未在责任免除部分出现,故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应当作理赔,该两种理解均有一定的合理性。

  法院进一步分析,对格式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方即保险公司的解释。即便是“动物啃咬”属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那么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包含“因动物啃咬等造成保险车辆损失”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考虑到事发后,晓解曾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未到场定损,故应按修理车辆的实际支出确定车损,遂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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