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 加价售车或合法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修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研究,起草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修订稿初稿,并发布征求意见。修改稿表示,拟对购车款之外的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统一开票征税。国家税务总局称,此举并不意味对加价售车是否违法予以肯定或者否定。

据介绍,车购税收入近年来大幅增长,从2005年的558亿元增长到2010年的1782亿元;车购税征管业务量大幅增加,汽车销售从2005年的592万辆增加到2010年的1806万辆;基层征收管理压力和纳税服务压力随之大幅上升。随着经济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车购税征管工作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所以需要对《征管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加价卖车合法化?国税总局拟对加价费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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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主要有十大方面的内容,其中之一,就是提出要对机动车销售进行统一发票开票管理。修订稿称,将统一价外费用政策,增加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三项,剔除保险费、上牌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项。国税总局指出,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是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价外费用,现行规定没有列举。加价售车是否违法,目前有争议。修订稿意见,对加价费征税,并不意味着对加价售车是否违法予以肯定或者否定。

部分紧俏车型加价销售的现象并不少见,很多消费者对此颇有怨言,但是管理部门甚少干预。今年3月14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罗湖分局曾经发布消息称,对当地一家奥迪4S店加价销售汽车开出罚单:给予警告处分,没收违法所得140万元。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中第八条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管工作。从字面上我们可以看出,品牌销售是由商务部来管,由工商部门来监管。那为何商务部对加价购车还未有明确批示,国税就已经做出“对加价部分做出征税”的决定了呢?

其实加价卖车在国内早已不是新闻,受“饥饿营销”政策的影响,加上近两年国内汽车销售井喷式的发展,很多厂商都在采取加价卖车的方式,例如上海大众的途观、奥迪Q5等等。然而,由加价引起的一系列问题也随之显现。

虽然《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汽车品牌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经营品牌汽车的价格和各项收费标准, 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实行明码标价。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加价的部分很多经销商都无法开具正式的发票,在消费者的强烈要求下,最多也只能以“精品销售”等形式开具发票,很多甚至都不记录公司的财务报表中。

然而,就在去年,国家工商总局、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三部委曾联合发文,要求严惩汽车销售市场的违规行为,其中重点就包括了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加价销售。此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中虽然提到“此举并不意味对加价售车是否违法予以肯定或者否定”,在加价售车被三部委联合明令禁止的情况下,国家税务总局的上述表态颇值得玩味。然而,在“既征税,必合法”的潜意识下,难免会让很多经销商和消费者产生“加价卖车即将合法化”的联想。

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初稿原文摘要: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管理。以票控税是税收征管的有效手段,也是发挥税务部门征管优势,管好车购税的第一道重要关口。《征管办法》对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管理基本上未作规定,仅对价外费用进行了解释。

修订稿增加并完善相关规定,一是统一价外费用政策,增加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三项,剔除保险费、上牌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三项。增配费、装饰美容费、加价费是实际生活中最常见的价外费用,现行规定没有列举。加价售车是否违法,目前有争议。修订稿意见,对加价费征税,并不意味着对加价售车是否违法予以肯定或者否定。价外费用本属反避税范畴,代收代交保险费等容易确认,避税风险较小,现行规定概无例外的做法既不合理,也与增值税等其他税种规定不一致。二是要求把车辆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部开具在同一张机动车销售发票上,主要是便于控管,实现以票控税的目的,也解决目前有的开票、有的不开票、有的开机动车统一发票、有的开其他发票的混乱状况。三是明确凡不按规定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依发票管理办法对经销商进行处罚。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修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研究,起草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修订稿初稿,并发布征求意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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