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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购置税征管的思考

  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划转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市国税局车购办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大力强化税收征管,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车购税征管中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矛盾,现就如何克服和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巴中市车购税管理现状

  车购税是我市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也是近几年来增幅最大的税种,自划转后的2005年至2007年,年收入增幅均在30%以上;截止今年11月30日,累计入库税金 4380万元,占年度计划的106.83%,比去年同期累计增收1170万元,增长34%。

  (一)岗责明确,运转规范。为确保车购税政策的有效落实,我们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要求,在车购税征收服务厅设置了验车、录入、审核、制证归档等四个岗位,具体负责各项涉税业务,严格规范了纳税申报、退(免)税申报、车辆过户转籍、变更申报、完税证明换补申报等流程。由于管理到位,措施有力,自划转以来,未发生过擅自减免车购税、未按规定办理遗失补办和车辆异动手续、不执行最低计税价格以及扩大免税、退税政策等情况。今年以来,我们还结合开展征管主题活动,大力实施风险管理,开展风险排查,消除工作隐患,对排查出的票证管理、税款解缴、政策执行等个别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及时进行了整改完善,确保了车购税征管的科学、规范和精细。

  (二)管理精细,成效显著。对国税部门而言,车购税征管是个“新生事物”,我们本着求实、创新的精神,在严格执行法律政策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有效的车购税管理手段和措施,努力堵塞车购税征管漏洞,不断提高管理质量效率。一是严格执行制度,强化源泉控管。为把全市车辆增长转化为税收增收,我们大力加强车辆购置税管理,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机动车辆销售发票,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对车购税征收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利用,对税源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监控,主动出击,实现了由交通稽征部门出具信息资料的车辆征收率达100%。今年以来尤其是今年下半年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大了与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力度,建立了与交警、农机等车管部门的信息互换制度,车管部门在登记注册时,凡无车购税完税证明的,一律不予挂牌上户,有效地堵塞了车辆税收征管漏洞。同时,加强与车辆销售企业的采集数据比对、异常发票的结果处理,强化了税源源头控管。二是着力夯实基础,严格完税证明及档案管理。为加强完税证明的管理,我们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制制度,严格履行完税证明的领取、发放、使用、保管、作废等程序,做到领取有手续,使用无违规,保管无隐患。在车购税档案管理方面,落实了专人负责档案管理,明确了职责,做到了纸质档案及时清理归档,专室存放;电子档案及时备份,确保数据不丢失。

  (三)服务优质,形象良好。按照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结合市局创建国家级文明单位活动的开展,我们认真落实和完善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手段,提升服务水平,在纳税服务上切实把工作做细、做透、做好,在保证执法刚性的前提下充分体现人文关怀,赢得了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

  二、当前车购税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尽管我们在车购税管理上作了一些工作,但车购税征管毕竟是个“新生事物”,尚有一些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完善、克服和解决。

  (一)纳税人纳税意识比较淡薄。车购税开征以来,由于宣传不够有力,社会各界尤其是车购税纳税人对车购税了解、理解和支持度不高,加之车购税纳税人大部分为自然人,他们在发生车购税纳税行为时对权利义务了解甚少,甚至搞不清车购税的主管机构,这些在相当程度上造成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观念淡薄,行为消极。

  (二)部门管理手段部分缺失。目前,车购税征管还没有形成一套相应的管理手段和配套制度,具体表现在尚没有形成征管查的合力,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坐等纳税人上门申报纳税的“粗放式”被动管理模式,与点多面广的车购税税源现状不相适应。同时,由于相关法律没有赋予税务部门上路检查权,导致车购税检查环节出现空档,造成税收流失。另外,由于我市车购办未被赋予对县区局车购税管理业务的指导、管理和协调职能,客观上造成在征收管理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在自由裁量过程中政策尺度把握不一等影响征管质量现象的发生。

  (三)协税护税网络没有有效建立。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车辆购置税条例规定,车辆注册牌照的前提条件是对购置车辆办理完税或免税事宜,公安交警、交通稽征、农机等部门理应履行法定义务,与国税部门一道,共同打造严密的协税护税网络。但在工作实践中,特别是车购税划转以后,部分车管部门由于种种原因,不再将缴纳车辆购置税作为办理营运证、注册牌照的前置程序,个别部门甚至在利益驱动下,在车辆购置人没有提供完税证明的情况下,也为其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或营运手续,极大地助长了偷逃车辆购置税行为。

  (四)最低计税价格设计有待完善。最低计税价格按照市场平均交易价格信息核定,是目前较为科学的核定手段。但由于核定过程中信息采集环节和渠道多,工作量大,且采集的是历史信息,因而相对于瞬息万变的市场价格,存在较为严重的滞后性,导致部分纳税人购车价格比国税总局公布的最低计税价格低,而基层征收部门却不得不按照最低计税价格缴纳车购税,致使征纳矛盾较大。此外,利用最低计税价格偷逃税也凸显最低计税价格设计有待改进。少数纳税人通过故意压低整车售价,按零配件开具其他普通发票或不开具发票,或将车辆内饰及配置卸载,待验车缴税后再置入等手段,达到偷逃目的,其手段“巧妙”,隐蔽性大,“合法性”强,实际核查取证难度非常大。基层征收部门虽认为涉税疑点较大,但苦于取证难度大而最终难以定性。此种情况已严重影响当前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政策的实施效果,导致税收流失较为严重。

  三、加强车购税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强化学习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在认真落实上级能力培训目标的同时,结合车购税管理工作实际,探寻多种符合车购税管理岗位的业务培训方式,重点在深化“岗位练兵”和全员“业务讲学”等适合车购税管理特点的学习培训方式上下功夫,坚持岗位练兵为主、脱产学习为辅,能力培训为主、学历教育为辅的原则,丰富学习形式和内容,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进一步提升车购税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逐步培养车购税征管专才和税收征管全才,以适应不断发展的车购税管理工作新形势。全面树立风险意识,推行风险管理,重点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全面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相关制度,重视对执法与服务工作的考核监督,切实化解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

  (二)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征管合力。一方面,以市局征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为依托,建立并完善由市局总揽的车购税征管工作网络,整合征管力量,统筹工作安排,统一工作考核,增强市局相关业务科室与车购办、车购办与县区局车购税管理部门之间的车购税征管协作能力,在市局进一步加大对车购办工作领导和业务指导的同时,赋予市局车购办对县区局车购税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的职能。另一方面,国税部门尤其是车购税管理部门应主动与公安车管部门、交通部门、农机部门等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采取多种方式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车辆购置税专项检查,如在办理车辆年审验证时,税务部门可与交警部门协调,派人参与年审,对车购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进行查验;在交警、交通稽征等有上路检查权的部门上路执法时,可派员与其共同组成检查组对车购税完税证明进行查验等。同时,积极寻求在与车管部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推行车辆信息交换软件,适时自动交换车辆注册、纳税信息,从根本上杜绝不纳税就可上牌、凭假完税证明上牌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强化税务稽查,优化税收秩序。在内部管理上,结合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的实施,明确各环节各岗位职责,对发现的疑点问题及时预警,对涉嫌偷逃税需立案的应及时转送稽查部门实施稽查。在违法处理上,对查出的偷逃税问题要严格依法审理、依法处罚、依法执行,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起到正本清源、震慑一片的作用,营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四)强化税收宣传,营造优良环境。在充分发扬以往行之有效的宣传手段的基础上,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车购税宣传,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纳税意识。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等公共媒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税法,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协税护税网络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管理车辆税收的良好税收氛围,不断增强公民依法索取发票、依法举报违章违法涉税行为的护税意识,逐步形成全社会综合治理的“治税合力”,不断提高车购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确保税收足额入库。

  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划转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以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市国税局车购办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大力强化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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