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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份裁定引起四宗官司 “奥拓”商标之争再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两份关于“奥拓”商标的争议裁定,引起了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的不服,分别向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下属的江南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同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均属四大“奥拓”定点生产企业。记者昨日获悉,市一中院已经受理了这四起商标行政案件,并将于下月一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长安公司在微型轿车以及客车、货车、轿车、汽车零配件商品上使用标有“奥拓”的商标。而江南公司于2004年10月18日向商评委提出了撤销两个“奥拓”商标的申请。江南公司认为,从“奥拓”的历史和现状看,长安公司不应独占“奥拓”商标,而只能注册“长安奥拓”。商评委于2006年5月24日分别作出裁定,认为长安公司虽然在先申请注册了“奥拓”商标,但鉴于“奥拓”一词的历史原因,任何一方在先取得“奥拓”商标专用权后,都不应由此而否定历史以及排斥原共存者的正当合理使用。“江南奥拓”、“长安奥拓”事实上已成为相关公众识别双方商品的标志,分别成为江南公司和长安公司所拥有的商标,“奥拓”商标注册有效。

  江南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商评委没有就“奥拓”是否是车辆通用名称作出审查,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商评委的裁定。长安公司则认为,商评委只能对是否撤销长安公司“奥拓”商标作出裁决,而无权对江南公司和任何其他人使用“奥拓”商标进行裁定,要求撤销商评委关于“江南奥拓”、“长安奥拓”商标可以并存至今的认定结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了两份关于“奥拓”商标的争议裁定,引起了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江南机器(集团)有限公司的不服,分别向市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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