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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肇事后逃逸 副局长撞死人判三缓三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副局长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后,反而驾车逃逸,在不远的路口与另一辆车追尾相撞。昨日,中原区法院对此下达刑事判决书,判处该副局长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据《郑州晚报》报道,去年8月21日21时50分,中原区司法局副局长闫伟酒后驾驶豫AD3190桑塔纳2000轿车,在河南省纺织技校门前将横穿马路的葛某、刘某、曹某三人撞倒,造成葛某死亡,刘某、曹某两人受伤倒地。肇事后,闫伟驾车逃逸,至桐柏路与西站路交叉口时与他车追尾相撞,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交巡警二大队及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均认为闫伟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闫伟的父亲立即向刘某和曹某支付了全部住院费用,并且赔偿刘某、曹某经济损失共计44000元。在诉讼期间,闫伟的父亲与葛某丈夫达成赔偿70000元的协议,同日即付出了61000元,2003年12月7日,又支付了10000元,到此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已经结束。


  中原区法院支持检察院的公诉,认为闫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亦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民事部分已经解决,取得了受害人本人或家属的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孙 娟 张胜利)


  公诉员解释


  判决结果在法律适用范围之内


  针对“判三缓三”的结果,昨日记者专门采访了该案的公诉员侯旭红,他解释说:“这样的判决结果也是在法律适用范围之内的。”据其介绍,我国《刑法》规定,一般的交通肇事案追究刑事责任,判刑应当在3年以下,如有肇事逃逸现象,应加重处罚。闫伟肇事逃逸案应当属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但闫伟在诉讼期间积极作出赔偿,这样民事部分就提前结束,而且其认罪态度较好,取得了一些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适用缓刑也确实不再危害社会,故法院可以予以从轻处罚。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司法局副局长酒后驾车,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后,反而驾车逃逸,在不远的路口与另一辆车追尾相撞。昨日,中原区法院对此下达刑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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