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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货司机故意报复别车致人伤亡被判11年

  开车上路发生车辆剐蹭只是一般性的交通事故,而故意别车致人伤亡就是刑事犯罪。本市通州区农民张宝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采取用车挤、别的方法故意报复他人,结果造成三车相撞、多人受伤、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近日,二中院终审裁定维持一审通州区法院的判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宝新11年有期徒刑。

  2002年11月17日下午,张宝新驾驶大货车在通州区一公路行驶时,与胡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发生剐蹭。在通顺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张宝新驾驶大货车故意挤、别胡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运输车,致使胡某开车驶入逆行与王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王某的大货车又驶入逆行与郭某驾驶的面包车相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胡某车上的乘车人景某当场死亡,胡某及其他乘车人受伤。

  通州区法院一审判处张宝新有期徒刑11年,其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张宝新驾车在公路上故意挤、别其他车辆,应当预见到会危及公共安全,给其他车辆的行驶造成危险,但张宝新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致三车相撞,一人死亡,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张宝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交通肇事有很大区别,不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过失行为。

  开车上路发生车辆剐蹭只是一般性的交通事故,而故意别车致人伤亡就是刑事犯罪。本市通州区农民张宝新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采取用车挤、别的方法故意报复他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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