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程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2.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各类型客车(含越野型)和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
3.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0万公里。
年限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使用8年;
2.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
3.其它车辆使用10年。
质量
1.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辆;
2.车型已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车辆;
3.汽车长期使用,油耗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值15%;
4.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标准。
里程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2.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各类型客车(含越野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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