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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机动车报废标准

  里程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2.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各类型客车(含越野型)和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

  3.其它车辆累计行驶40万公里。

  年限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带拖挂的载货汽车使用8年;

  2.矿山作业专用车及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

  3.其它车辆使用10年。

  质量

  1.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车辆;

  2.车型已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车辆;

  3.汽车长期使用,油耗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值15%;

  4.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标准。

  里程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2.重、中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各类型客车(含越野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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