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施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于7月1日在全国执行。新的《条款》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原有条款中容易引起保户和保险公司纠纷的内容进行了重新界定。

  据了解,与原有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比,新条款明确指出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经济合同,并进一步规范了保险金额的确定。新《条款》规定,机动车辆损失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3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一是按新车购置价确定。新车购置价是指保险合同签定当地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其中包含了车辆购置附加费。二是按投保时的实际价格确定。实际价格是同类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经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新车购置价的80%。三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分无效。在理赔方面,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今年4月,中国保监会对实施5年之久机动车辆保险的费率进行了调整。有关人士认为,保监会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和条款进行调整,有利于我国尽快和国际接轨,使车险费率更趋于合理。

  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最新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于7月1日在全国执行。新的《条款》在最大限度地保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原有条款中
评论

0/200

验证码: 点击换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