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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汽车召回将发挂号信通知车主 违者最高罚3万

   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官网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显示,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未按规定发布信息,最高将面临3万元罚款。

  意见稿规定,生产者应保存车主名称、有效证件号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刊、网站、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实施召回的相关信息,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生产者未按规定保存汽车产品召回记录;未按规定发布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和召回信息;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意见稿还规定,生产者经调查分析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质检总局调查认为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向生产者发出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

  生产者认为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的,可以自收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生产者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的,质检总局应当组织与生产者无利害关系的专家对生产者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对汽车产品进行技术检测或者鉴定;生产者申请听证的或质检总局根据工作需要认为有必要组织听证的,可以组织听证。

  生产者既不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要求实施召回,又不在15个工作日内向质检总局提出异议的,或经组织论证、技术检测、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质检总局应当责令生产者召回缺陷汽车产品。

记者从国务院法制办官网获悉,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中显示,生产者应当自召回计划备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挂号信等有效方式告知车主,未按规定发布信息,最高将面临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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