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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反垄断应转化成消费者红利

   原标题:评论:汽车反垄断应转化成消费者红利

  继湖北省物价局对湖北四家宝马经销商开出共计162.67万元反垄断罚单,8月19日国家发改委对两家日本轴承制造商开出2.9亿元罚单后。昨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表示,日立、三菱电机、不二越等12家汽车零部件厂商因操纵产品供应价格,被处12.35亿元罚款。

  日前还有消息称,奔驰已经被认定为纵向垄断,由此可见汽车行业反垄断也已进入到最后的处罚阶段。随着反垄断处罚从零部件生产商向整车企业覆盖,罚单或将接二连三,罚款额度或创新高。

  这当然是让消费者感到兴奋的反垄断局面,但细忖之,消费者在这波发轫于去年且力度空前的汽车行业反垄断中,似乎并没有得到太多真正的利好。一方面,巨额罚款要被收进国库,并不会给消费者“分红”;另一方面,市场反映直到目前仍认为,“现在车企这点调价,还是表面文章”。那么,消费者的实惠体现在哪里?

  归根到底,反垄断只是规范市场秩序的一种法定手段,反垄断和开罚单都不是目的,真正的指向应该是“近中远”三个目标。近期来看,要通过汽车行业反垄断的震慑,让外资豪车企业审视和修订在国内市场上的内部规章,从而对不同的国内外市场一视同仁;中期上,应该通过反垄断促使制度破旧立新,铲除垄断滋生的土壤;长远看,矫正畸形的垄断业态之后,需要建立公平有序、转型升级的新业态,让消费者利益得到切实保障。

  从这个意义上看,密集开出罚单,不应该是本轮汽车行业反垄断的“收官之作”,而恰恰是在坐实了垄断行为之后,开始从制度层面审视与构建的重新出发。譬如就降低汽车“零整比”来说,欧洲市场规定,整车制造商在与零部件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后,不得妨碍供应商以整车品牌和商标独立销售同样的零部件产品,从而保证消费者从整车制造商之外也能买到同样的原厂零部件。事实上,我们亟需这样的促进竞争的制度重构。

  资料显示,欧美日关于汽车销售流通的法规,都是基于反垄断法律体系制定的,而我们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则是在反垄断法颁布前制定实施的,其中一些条款甚至与反垄断法冲突。正因此,给了外资豪车“看市场下菜碟”的可乘之机。所以,需要依据反垄断法来加速修订汽车销售管理办法,从根本上铲除汽车行业的垄断业态。一定意义上,凡是不能转化成消费者“红利”的反垄断,都可以看作是力度不够或者不彻底的反垄断,所以,汽车反垄断,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继湖北省物价局对湖北四家宝马经销商开出共计162.67万元反垄断罚单,8月19日国家发改委对两家日本轴承制造商开出2.9亿元罚单后。昨日,国家发改委反垄断局表示,日立、三菱电机、不二越等12家汽车零部件厂商因操纵产品供应价格,被处12.35亿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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