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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立法:今日起儿童乘车需用安全座椅

   2014年8月1日,《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实施,而“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未成年人乘车行为法规也被纳入其中。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山东省是继上海市后第二个立法推出“4周岁以下儿童使用安全座椅”的地区。上海市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坐椅。

  从此次山东省推出的条例内容来看,该条例中关于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条例只是用“应当”的字眼,而非“不得”这类强制性字眼。目前我国只是在上海、山东等地颁布了相关儿童乘车的相关条例,但均未明确必须强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而且对于不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也没有制订任何处罚规定,会间接纵容这种家长的这种侥幸心理的存在,不能从行为上起到彻底的制约作用。

  在推动儿童安全座椅强制使用全国立法的同时,汽车之家作为一直推动儿童安全座椅立法的媒体也会通过各种推广渠道将儿童安全座椅正确的选购、使用知识带给更多的家长,秦致强调,希望有关部门能完善儿童安全座椅使用相关的法律细则,加强监管力度,让法律起到应有的作用。(文/汽车之家 翟元)

2014年8月1日,《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实施,而“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未成年人乘车行为法规也被纳入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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