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驾游翻车 损失应由车上全体成员共同分担

    同事朱某、李某、陈某和包某相邀外出自驾游,陈某又邀约了何某、王某,李某又邀约了余某,大家约定所有费用实行AA制。朱某出面向谭某借用了别克商务车作为自驾游工具。据了解,谭某借车前的一个月,刚给车辆做过整车检测,并更换了机油和刹车片。

    借到车后,朱某、李某等七人从重庆出发启程自驾游,由陈某和王某互换驾驶。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了车辆冒烟情况,到达某县城后,大家在一家修理厂对车辆进行了检查、维护,未发现故障原因,便由何某驾驶车辆继续前行。后来,何某驾车途中,由于车速过快,车辆冲出路面导致翻车。经公安机关认定,何某超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鉴定属一级伤残。

    随后,朱某诉至法院要求驾驶员何某承担赔偿责任,车主谭某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其余同行者在过错责任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151万余元。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自驾游属于所有自驾游成员合意的结果。何某担任司机,其执行的是自驾游团体共同的事务,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应由自驾游全体成员共同分担。法院同时指出,由于何某在山区道路上超速行驶,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故何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多于其他赔偿义务人。谭某出借车辆后,便失去了对车辆的运行控制,同时没有证据证明谭某在出借车辆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次交通事故是因车辆缺陷所致,故谭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认定何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其余责任由其他自驾游成员共同分担,共计赔偿被害人朱某69万余元,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朱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同事朱某、李某、陈某和包某相邀外出自驾游,陈某又邀约了何某、王某,李某又邀约了余某,大家约定所有费用实行AA制。朱某出面向谭某借用了别克商务车作为自驾游工具。据了解,谭某借车前的一个月,刚给车辆做过整车检测,并更换了机油和刹车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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