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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民意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正式公布

    近来,我国连续出现令人痛心疾首的重大校车安全事故。11月27日,温家宝总理在第五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要求,“法制办要在一个月内制定出《校车安全条例》。”在校车安全备受关注和质疑声中,12月11日,由国务院法制办牵头起草的《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全文,广纳民意

    据国务院法制办介绍校车安全问题涉及学校的规划布局、公共交通的发展、校车使用的对象、校车资金的筹措、财政支持的范围、校车的运营模式等问题,需要统筹研究,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校车服务总体政策。校车安全条例作为校车安全管理的专门法规,重在解决保障校车安全的制度、措施问题,同时也应与校车服务的总体政策相衔接,作出必要的原则规定。


『甘肃校车事故现场』

  校车安全谁来监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总责”

  草案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公安以及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首先明确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校车安全管理负“总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校车服务总体规划和分阶段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校车服务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此外,教育部门负责审核校车使用申请,查处学校违规行为等。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审查校车安全技术条件,办理注册登记并核发校车标牌,审核校车驾驶人资格,查处取缔上路行驶的非法校车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产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校车资金谁来承担?

  资金源于财政资助及捐赠等

    草案对资金问题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农村地区为居住分散的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提供校车服务。发展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支持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安全标准如何建立?

  强制性技术规范将建立健全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作为强制性技术规范的校车安全标准体系,并对校车安全标准的制定部门和制定、修订的原则作了规定。要求校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生产、改装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什么样的车辆可做校车?

  校车须7座以上且通过审查

  草案规定,只有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等安全保障条件,审查合格,取得校车标牌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方可作为校车使用。

  草案还要求,校车要装备停车指示牌,喷涂统一的外观标识,投保交强险和乘客责任险等等。

  什么样的企业能成为校车提供单位?

    取得相关经营许可企业

    草案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或者由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或者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提供校车服务。

    由校车服务提供单位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单位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营安全管理措施。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驾驶资格驾驶人要具备什么资格?

  要求比一般车辆驾驶人更严

  草案对校车驾驶人规定了比一般车辆驾驶人更为严格的资格条件。草案规定,校车驾驶人应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资格,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无饮酒及醉酒后驾驶记录、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无犯罪记录,未因违反治安管理受过拘留处罚,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优先权利校车享受哪些“特权”?

  交警应当疏导校车优先通行

  草案对校车赋予了三项优先权:校车运载学生时,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校车优先通行;校车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校车需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禁止超越等。

  乘车安全怎么保障?

  学校应派专人照管乘车学生

  草案规定,学校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并应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防范和急救知识。

  草案对随车照管人员的职责予以了详细规定。比如,发现驾驶人饮酒、超载要制止校车开行;确保学生安全落座;制止离开座位;发生事故立即报警等。

  追究法律责任怎么设定?

  校车出安全事故要从重处罚

  草案对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校车的,使用拼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或者以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单位不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随车照管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校车超速、超载等,分别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还规定,对违反本条例,造成校车安全事故的,依法从重处罚。

  过渡期怎么办?

  各地实施过渡期不得超三年

  考虑到我国的专用小学生校车国家标准实施不久,幼儿专用校车标准正在抓紧制定,在一段时间内,专用校车的生产、改装还不能满足需求。草案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了一个过渡期的规定:自条例施行起,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不超过3年的过渡期,在该期限内,用于接送幼儿、小学生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其他取得校车标牌的载客汽车。但条例的其他各项规定在过渡期内都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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