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全省下月起启用车辆黄绿标!

  【本报广州2月19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广州记者 姚嘉莉 通讯员 邓慧玲)今天记者从省环保局获悉,为实现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统一管理,省环保局要求已经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的城市,3月1日起停止原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启用全省统一样式的环保分类标志,原来已经发放的必须在有效期满后,换发全省统一式样的标志。

 据了解为指导全省各地开展机动车分类环保标志管理和推动各地标志与省标的顺利衔接,日前省环保局下发《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已经实施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的广州、深圳、东莞等地,在3月1日开始停止原环保分类标志的发放,启用全省统一样式的环保分类标志。但在3月1日前已发放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在其有效期内依然生效,有效期届满后,必须换发全省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

 根据《广东省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办法》,我省环保分类标志暂设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大类,其中绿色标志分国Ⅰ标志、国Ⅱ标志、国Ⅲ标志、国IV标志四种。省环保局确定全省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式样,在用机动车经外观检验和排气检测合格后,其所有者到当地环保分类标志核发点领取环保分类标志。

 2008年7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2008年1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核发国Ⅲ绿色标志。

 2000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一类轻型汽车、2001年10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第二类轻型汽车、2001年9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2003年7月1日之前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车,所有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核发黄色标志。

 《通知》规定,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编码暂时采用数字编码,数字编码规则为“地区代码+机动车代码+年+编号+校验位”。其中机动车代码参考国家标准GA24.4-2005机动车登记信息代码中的车辆类型代码;编号用7位数字编号,原则上在同一城市同一车牌获得的编号具有唯一性,同一车牌以后换发环保分类标志时7位编号保持不变;校验位为各地标志发放点的自编号。

 考虑到后续应用的扩展,《通知》规定,有条件地区环保分类标志编码可以采用条形码打印,以便可以直接使用扫描枪直接读取车辆信息。

  【本报广州2月19日电】(深圳报业集团驻广州记者姚嘉莉通讯员邓慧玲)今天记者从省环保局获悉,为实现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的统一管理,省环保局要求已经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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