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一年开始,在喜庆中又多了一份温馨,这份温馨来自从根本制度上对民生的关注。在已经过去的2007年里,有一种现象就很让人欣慰,那就是诸多涉及民生的法律法规相继进行了修改。实施与修改时间之短,这个做法在以前是不可能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不到一年半要修改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从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三年就进入了修改程序;这两个与交通有关的法规修改引入了“听
上述都是些关乎普通百姓柴米油盐和衣食住行的大事,不管开没开“听证会”总是给老百姓多了一些实惠、多了份合理,可以说是一种时代的进步。不过话说回来开“听证会”比不开效果要好很多,这是显而易见的道理。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些法律法规“寿命”短呢?近期和朋友们聊起这个话题,也是有诸多的“不理解”。
第一种认识是,制定法律的人多数自己不开车,所以对保障开车人权益的意识弱一些,有闭门造法之嫌。
“交强险”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都存在这个问题,之所以弄的沸沸扬扬,就是因为法律与现实不符,才反响如此强烈。捷达车主乌小姐认为,其原因是参与制定这些法律的人基本都不会自己开车:“都是些‘老同志’,都有专车,体会不到开车人的‘艰难’,对现实把握的不准。”就说“交强险”,一方面是缴费额度和保障力度不成正比,另外无责也赔让很多车主和保险公司想不通;76条更让守法的机动车驾车人有点战战兢兢等等。这些直接与车主有关条款的定位准确与否,关系到当事人遵守交通法规实际行为是否得到认可,违反者是否受到相应的惩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界定清楚。
第二种认识是,立法机关对民情把握的不准,条款间的“漏洞”给不法之人造成“可乘之机”。
我们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程度还有不小的“不一致”,也就是说不是人人都有该有的“觉悟”。某些别有用心或想不劳而获之人利用76条本着“人文半怀”的初衷,搞起了“碰瓷”,让交通法规的权威性大打折扣。而在执法实践中,“第76条”也确实带来了一定的“不清晰”,条款对机动车减轻责任的措辞“灵活”,具体执行时难免有差异,如果同一部法律在不同地区出现了标准差异,是不是又出现了新的不公平?车主们有怨气就不难理解了。
第三种认识是,“听证会”实际上是是否尊重民意的一个标准,要真心诚意的召开。
“听证会”是一种形式,从某种意义上说一种“妥协”的形式,但它体现了政府管理的智慧和技巧。纵观近期的几个听证会,与会的各方代表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在兼顾国家和百姓个人利益后形成的共识,执行起来也顺畅。比如,2006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级定的是1500元,听证会后变成了1600元,虽然只上调了100元,可大家都从心里接受了。这次又遇同一问题为什么不开呢?由于CPI上涨过快,人大常委会将个税起征点上调至2000元,人们盼望“听证会”有个说法,可惜没开让人“有点失望。” “听证会”是下情上达的有效渠道,每一次都应该充分准备,真心诚意的开。“听证会”这一形式需要发杨光大。
对于实施时间不长的新法不得不进行“变脸”,一是反映出政府想为百姓办实事的初衷是好的;二是反映出当初的立法失误,脱离现实又缺欠操作性和合理性。虽然人大修改了脱离现实的法律是个进步,但这样的案例又提醒我们,对于一个正在建设法制社会的时代来说,闭门造法是万万行不通的。
所以,07年对于中国的法制建设来说是有里程碑意义的,然而民主立法和开门立法任重而道远,需要社会各界一起努力。也希望在新的一年政府能出台更有实效的惠民政策惠及普通人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