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29日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有人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其实第76条并不是规定机动车不论是否有责任都要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这次修改进一步明
昨天上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针对目前社会上“撞伤不如撞死的潜规则”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做出回应:“撞伤已经很不幸了,千万不要撞死。撞死有可能属于刑法上重大交通事故,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如果故意,可能判死刑。”
王胜明指出,撞伤不如撞死的这种个别情况是有存在的。道交法这次的修改有利于改变社会上的这种个别现象。
他强调说:“撞伤已经很不幸了,千万不要撞死”。因为这个责任,这个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如果是撞伤,从法律上看,它只是一般的民事纠纷。发生之后,主要就是赔偿问题。而且按照现在的制度设计,首先是由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要把这个人撞死了,就有可能属于刑法上规定的重大交通事故。按照刑法的规定,就有可能判三年以下徒刑。如果是故意要撞死,就可能构成刑法上规定的故意杀人罪,可能要判死刑。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根据交通事故产生的不同原因和情况,承担的后果是完全不一样的。
究竟是什么样的潜规则?!
“撞伤”之后再选择“撞死”,其实是一个人在经过一番“成本比较”之后作出的选择。因为交通事故赔偿法律中存在的缺陷,导致司机们选择“撞死”所付出的代价要远远少于“撞伤”,于是“撞伤不如撞死”的说法一直在司机中流传,实际上也是不少司机忠实实践的信条,要不然,“撞伤不如撞死”就不会一再地上演相同版本。
人性之恶:凭什么为利益杀人
这完全是道德命题,司机在利益算计之下,难免出现“撞伤还是撞死”的道德困惑,这是司机的道德两难……
道德困境?看到这样的题目,笔者不禁后背发冷。也许,相关法律确实还存在很大的漏洞,赔偿方式不尽合理。如果法学家们事后将此作为一项研究课题写出论文,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将此写入议案、提案无可厚非。
作为现场的观者和论者,面对如此血淋淋的惨剧,首先需要关注的,显然是人性何以会如此沦陷。而所谓道德困境的表述,却令人感觉“二次碾压”这种如此人性灭绝的举动,竟然有了某种“不得已”的苦衷!
法律错觉:什么样的"成本"计算
“撞伤人后再二次碾压把人撞死”一再发生,舆论也在反思司机为什么会实施二次碾压。许多人认为,是法律对撞伤和撞死不合理的赔偿规定导致了人性的扭曲,导致了极端反道德行为。
一个广为流传的“计算”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人身伤害赔偿制度,撞死一个人最多赔偿三四十万元,可撞伤一个人则可能赔偿上百万元———把一个人撞成重伤较之于直接撞死,肇事者要面对更多的纠缠、付出更高的代价。
动辄把人的恶行归咎于制度,动辄为一种恶行寻找制度借口,这是一种病态的舆论倾向,这种貌似理性的舆论倾向,完全有可能进一步强化“撞伤不如撞死”这种极端错误的法律幻觉。
舆论误导:强化法律幻觉为哪般
不知道谁是第一个传播“撞伤不如撞死”这种错误逻辑的人,但我知道,是舆论在一次次“二次碾轧事件”后类似“还要让多少无辜生命为扭曲的法律埋单”的错误反思强化了司机的那种幻觉,他们在舆论一次次归咎法律的反思中获得了许多暗示,以为法律真的鼓励“撞伤不如撞死”,长期的幻觉使许多人一念之间掉转车头加大油门。
的确,按照我国原先的法律规定,撞伤一个人确实可能比撞死一个人赔偿更多,但那只存于某种理论上的极端情况下,但这只存在于某种极端情况下,存在于理论上的计算中。一直在捕风捉影地说法律鼓励“撞伤不如撞死”,可我们何时真见过“撞伤不如撞死”的现实判决,又见哪个司机撞伤人比撞死人后赔得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