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改后,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张姓车主去年夏天,在城郊公路,正常行驶,忽然遇上一摩托车,在一面包车后面(视觉盲点),快速横穿过来,躲闪不及,将对方当场撞死。
张最终赔付一万元
个别人,黑心的、丧心病狂的认为:撞伤不如撞死,这是一种不要命的表现,不要他人的命,也不要自己的命。生与死,只在一瞬间啊!
一位有着十几年工作经验的老交警说:事故发生以后,受害者家庭,第一反应是:人是否还活着,无论如何,要活着。
为什么会有“撞伤不如撞死”的人呢?他们的心态:一了百了,少去了以后的麻烦,这样做,不是因为仇恨,而是因为自私和恶毒。纵然有个别受害者,狮子大开口,但不能成为谋杀的理由。
如何避免这种悲惨事故的发生呢?修改后的交通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外,还要做点儿什么?
首先,作为一名驾驶员,将手搭在方向盘的那一刻起,就要牢记:无论任何时候,让车可控;第二,加强对行人、非机动车的约束,从而使违章行为,付出更大的成本,这既是对行人、非机动车的保护,也保护了机动车(所谓的交通强者)的权益;第三,既然事故发生后,给受害者带来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就该加上一条道德的枷锁。
建议:致人死亡的驾驶员,不管有责无责,在驾驶证的副本上,都要打上“+”的红色印记(或者其他什么标记),发生一次打上一个,背负终生。
如此,对当事人,是约束,是不光彩的印记,以免重蹈覆辙;对其他人是一种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