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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不如撞死”背后隐藏的不平等
http://www.mycar168.com  来源:新浪汽车  2008-1-2 15:27:08  编辑:满庭芳

  据媒体报道,日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作出修改,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而此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

    修改的起因是,坊间流行着这样一句“撞伤不如撞死”的恶语,并一度被传为是驾车人的“潜规则”。

    笔

者认为,“撞伤不如撞死”成为驾车人的潜规则,这种说法还是有些危言耸听了。驾车者也是人,与普通人一样,也在家庭中扮演着各种各样的角色。这个“潜规则”无视有车一族的人性和良心,人为地丑化了有车一族,有可能造成普通行人与有车一族之间的对立,是一种非常恶毒的流言。

    但显然“撞伤不如撞死”的恶语,是只能流行在驾车人之间的。驾车人为什么会用这句恶语来丑化自己呢?这其中隐藏了在巨额赔偿责任的压力下,驾车人的无奈,隐藏着这个群体对其不公正法律待遇的反叛。

    我国正在进入汽车社会,这对意味着更多的普通人成为了有车一族,这种现象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形成了冲击,也包括对人,对个体的看法和认识。

    在法律面前,一切社会个体平等。这是现代法律的精髓所在。对一个社会来说,个体之间的平等,有助于个体对规则的遵守,最终大大提高社会效率,让整个社会都在规则和谐中健康发展。在汽车社会中,在一个具体的交通法规面前,驾车人无疑也是一个个体,一个与普通行人享有同样权利的个体,在汽车社会中,只有每一个个体都能严格按照规则办事,道路的使用效率乃至整个社会的效率才能真正大幅提高。

    但社会并不是在理想化的真空中运行,于是法律会区分强势个体和弱势个体,并会人为地对弱势群体进行保护。这种保护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害个体平等和社会效率,但却有必要。当一个社会离汽车社会还很遥远的时候,对一方的过度保护并不会在社会上造成影响。但当一个社会离汽车社会越来越近的时候,过度保护的弊端便会加倍地放大,于是,不良的影响便会显现。“机动车一方无责全赔”的规定,正是在旧的社会意识下,打着更注重民生更注重普通人权益的旗帜,将过度的保护和不平等合法化,从而对另一方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难怪会引起社会的群情激奋,只能是适得其反。

    这种不平等让驾车人开始寻找法律的漏洞,无视最起码的良知,“撞伤不如撞死”就是这样一种背景下出现的。

    此次对有关规定的明确,重新分配了法律平等与保护路人之间的比例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对对路人的过度保护进行了纠正,在间接上促进了社会效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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