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汽车知识 > 综合知识 > 正文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新闻搜索:
汽车保险:哪些条款约定时限是无效的?
http://www.mycar168.com  来源:中国证券报  2007-12-29 11:15:53  编辑:满庭芳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保险案件中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48小时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此判决具有很大的警示意义,因为一方面这个“48小时”通知义务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写明的内容;另一方面保险合同中还有很多类似的期限约定,如10天、60天等。 

  这样一来,哪些期限是有效的、哪些期限是无效的呢?

  依行业惯例,目前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合

同中明确写明,“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报案”,这样约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及时调查案件、确认损失和责任。在上面提到的案例中,被保险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3天后,才拨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没有在规定的48小时内报案为由拒绝赔付。

  不过,法院最终认定:应当从公平角度和合同整体来考虑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此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队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上述认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此保险公司仅以48小时内是否打电话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该条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认定无效。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约定都是无效的。比如: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都作了类似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或5日或10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

  这样约定的依据是《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该条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可以第四十二条作为佐证,“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同时如此约定也符合公平原则,既确定了逾期通知的违约责任,又起到了督促作用,便于保险公司尽快理赔结案和减少不必要的费用。因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调查等项费用是合理的,其并没有排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主要权利(即索赔权)。

  笔者建议,一方面被保险人不要被保险公司这种约定“吓住”,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要对保险条款中不合理的期限约定尽快修改,这样才能正确处理相关理赔案件,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版权声明: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著作人权益,请本网转载信息所涉及的有关权利人,主动向本网mycar168.com提交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以方便我们支付稿酬。
 

发表评论

用 户 名:   密码:
评论内容: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B2-20050529号
·请各位网友注意语言文明并遵纪守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法律责任
·管理员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您的作品,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论坛点击热帖

  

论坛回复热帖

图片新闻

深圳关内首家长安马自达4S店惊艳罗湖第八代雅阁轿车隆重下线
腾飞2007 通利华第十家4S店进驻宝安广本再添新军 南山安信店盛大起航

热点专题

热点车型

香车美女

显示全部(共69张)图片显示全部(共36张)图片
08深圳车展马自达车模香车美女诱惑无限
显示全部(共32张)图片显示全部(共10张)图片
离奇车祸三菱蓝瑟形象大使樊凡

本周新闻 TOP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