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刚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征求意见稿),汽车产品中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节能环保型小排量乘用车,在一些关键指标上有了自己的新定义。“排放满足国Ⅲ标准,两厢车长不大于4米,三厢车长不大于4.2米”,这一条似乎对小排量车在外形尺寸等方面终于有了明确标准。
根据新目录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国家将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乘用车整车设计开发。对于节能环保型小排量乘用车来
用车辆的长度来限制小排量车,乍一看似乎很合理,因为对于小排量车来说,最为基本的限制条件就是车辆的体积要小,体积小就意味着重量轻,重量轻就意味着需要用于驱动的动力较小,于是就省油,于是就节能,于是就减少了排放。这样的逻辑乍一看来很合理,但是仔细一想好象很费解。
因为小排量车所要提倡的重点,是要在提高燃烧效率的基础上来来解决好省油的问题,否则虽然是小排量的发动机,可是燃烧效率也极低,成为了“小排量的大肚汉”,于是1.3升的低效率发动机所消耗的燃油比1.6、甚至于比1.8升的高效率发动机还多,这样的实例比比皆是。所以小排量虽然是一个约束条件,但是要高效率才有实际意义,这就是说,小排量车与节能挂钩,要落实到用升功率的层面来进行考核。
再者说来小排量车也要经过排放关,所以不能因为是小排量车,排放标准达不到国Ⅲ标准,也会有人来“高抬贵手”为之放行。也就是说,小排量车今后虽然会得到一些政策上的支持,但是在燃烧效率和排放标准上不能达标时,在50千瓦以上的升功率,国Ⅲ标准以上的排放标准这样具体的量化指标面前,可能是没有什么情面好讲的。
可是唯有这用长度来对小排量车进行限制这一说,乍一看也很直观,也很有量化的意义,可是细想起来,却真是没有多少可行性。因为制定这一政策的人,本想着把长度限制住了,车辆的重量也就限制住了,于是乎把车辆的“胃口”也就限制住了。可是这样的约束条件在执行当中有很多的不尽人意之处。
首先是同样是4.2米的三厢轿车,轻则可以做到七百来公斤,重则做到一千四百公斤,也就是说在同样的长度之下,两者的重量可以相差一倍左右,可是这样一来的话,两者在燃油消耗方面,会有什么可比性而言?
再者说来抛开具体车型来说这个长度的话,4米以内的两厢车轿车搭载1.3升以内的发动机到是可以了,可是4米以内的SUV搭载个3.0升的发动机也不嫌多。有一款短版三菱的SUV长度就在4米以内,可是搭载的是3.0升的V6发动机。这当然是一个很特殊的例子,可是4米以内的SUV随便就可以用到2.0左右的发动机,于是用长度来限制小排量的做法,有多少的合理性?
以笔者之愚见,提倡小排量车的初衷,当以是在满足安全、排放方面的要求,具备高燃烧效率等约束条件下,尽可能多的满足其节能性。至于说如果说谁能做出用1.3升的发动机轻松地驱动长度4.5米的三厢轿车(高效的1.3T发动机完全有这种可能),那么你能说它就不是小排量车了吗?
所以对于小排量车的约束条件中,对于排量、安全、环保、节能、技术先进性方面的限制条件都是不能有所松动的,但是说到两厢车的长度不大于4米,三厢车的长度不大于4.2米这样的约束条件到底具备有多少科学性和可行性,那就值得再作商榷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