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为助女儿家走上致富道路,把自家的拖拉机交由女婿驾驶从事运输经营,不曾想交通事故中女婿不幸死亡,两亲家对簿公堂。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岳父被判赔偿12.96万元。
现年45岁的陈某是太和县旧县镇个体工商户,在当地从事建材经营生意。为方便购货、送货,购买了一台东方红拖拉机。去年1月,陈某的女儿与同镇居民李某结为夫妻。为帮女儿致富,7月,陈某将拖拉机交给并未取得驾驶证照的李某驾驶。
8月
李某父母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要求亲家陈某承担雇佣李林驾车运输死亡的损失赔偿计13万元。陈某及其代理人辩称,已将车辆赠予女儿、女婿自行经营,因此自己对李某的死亡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采信了陈某提供的证据和理由,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李某父母不服,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与李某之间是车辆赠予关系还是劳动雇佣关系?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证实,陈某将拖拉机交由李某驾驶,并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因此不能认定其与李某的车辆赠予关系成立。
阜阳中院终审认定,陈某与李某之间存在劳动雇佣关系,对李某在劳动中死亡,陈某作为车主和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李某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存在过错,应相应减轻陈某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