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名车主前不久将汽车送到一家修理厂维修,结果接车时发现里程表比原来多行驶了200多公里,于是与修理厂进行交涉,但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针对此类问题,16日公布的《北京市汽车维修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今后,承修方自接收待修汽车至竣工交付托修方前,除维修或检验目的外,不得动用在修汽车,否则承修方将照价赔偿油料等直接损失,造成汽车损坏或报废的,应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
目前,北京市汽车保有量超过300万辆,汽车维修企业超过5500家。由于汽车维修业仍存在无证无照经营、维修中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过程不透明、故障诊断不清、夸大故障、合同单据内容过于简单、权利义务不对等问题,致使汽车维修纠纷呈上升趋势。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2006年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汽车类投诉同比上升了15.9%,在所有投诉中增幅位列第三,而汽车维修又占了其中的很大比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