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高高兴兴和公司同事一起自驾车到北海旅游。回重庆的途中,遭遇车祸,陈女士受伤。陈女士将公司、车主和驾驶员告到法院,要求共同赔偿,但九龙坡法院近日一审判决,除驾驶员有责任外,其余被告都没有责任,陈女士还需要为自己受伤埋单两万多元。
2006年2月6日,陈女士和公司同事自驾车到广西北海游玩。2月10日,在返回重庆途经贵州时,被告驾驶员郝某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行驶,汽车撞上隧道外水泥挡墙,造成陈
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此次员工的自驾游活动并不是公司组织的,公司也不知道此事。
被告车主秦某则有证据显示,他将车借给了肇事的驾驶员郝某。
驾驶员郝某当庭也辩称,此次外出旅游并非是公司组织的,而是由大家AA制分摊费用。而原告当时要求搭车去广西,也是受益人,因此原告也应该承担责任。郝某在庭上承认自己确实有过错,并表示愿意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九龙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郝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费61000多元和500元精神抚慰金,原告自己承担2万多元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