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被称为人民群众的守护神,向来受到社会的尊敬和支持。但从实际情况看,有的部门警察民意评价就不高。我觉得,在公安诸警种中,以交警在群众心中的印象相对差些。平心而论,交警队伍长期以来,在维持交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是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的,其功不可没。但为什么群众仍然对交警意见多呢?我认为原因有三方面。
其一,同刑警、
我不知道交警内部有没有要求每个交警每年每月要完成多少罚款指标?也不知道交警开出的处罚金额有没有与他本人工资或单位效益挂钩?即使是实行收支两条线,罚款全部上缴财政,但日后返还给交警部门是不是有倾斜政策呢?据说,我省某个县级市财政紧张,交警部门在多个路段设置限速雷达测速点,使来往超速车辆屡屡“中招”。这个措施一方面使这些路段交通事故确实有所下降, 另一方面一年所收的罚款能维持该交警部门的正常开支。如此一来,后者就很容易使人对交警执法的动机产生质疑。相邻的一个县外运菜销售兴旺,外地车来往很多,不少因“超速”而被罚。该县领导曾对那个市领导讽刺说:“你们把这些测速点撤了,我情愿返还一百多万给你们!”这件事虽然不好说清曲直,但有一点应该肯定的就是,交通执法不能为处罚而处罚,光图罚款。事实证明,处罚作为一种执法方式是一把双刃剑,使用得适当,它可以起到维护交通秩序的作用;使用得不适当,它又可能影响执法者与群众的关系,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我认为,后者是造成不少群众对交警看法不好的原因之一。
其二,交警部门一些基础性工作做得不够好,客观上影响了警民关系。比如对交通法规宣传工作不重视,使许多群众对这方面法规,特别是对新规定了解不深,甚至根本不知晓。这是造成一些群众不能很好地遵守交通规则和交通秩序的一个主观原因。客观上也为一些交警频繁行使处罚权造成有利条件。有一次,朋友李先生开摩托车被交警拦住,先是查看驾驶证、行驶证。未发现问题后,再要看保险凭证(单据)。但李先生一直以来并不知道保险单据要随车携带,平时都是放在家里的呀。当时他因此而被罚款50元。我敢说:社会上肯定有不少人也不知晓这条规定。我觉得,交警部门在向群众广泛宣传交通法规方面,特别是宣传与群众利益关系较大的规定条款上做得远远不够。我时常从香港电视上,看到有关交通法规细则的广告宣传,但在大陆电视上很少见。即使有也是什么“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之类空洞的话,对群众具体了解规则条款没什么帮助。交警一年为财政“创收”这么大,难道拿出一部分钱在媒体上作些具体规则宣传不成吗?由于许多群众对交通法规细则不甚了解,所以容易“触礁”,交警当然有权处罚。但一些群众累次被处罚后,就容易对交警执法产生逆反心理,迁怒于交警。因而对交警有成见就是很自然的事了。另外,有个问题还要提一下,我认为交通法规规定保险凭证(单据)要随车携带,这是与有关规定相矛盾的。因为摩托车年审时是一定要买妥保险才能通过的。既然驾驶证表明已年审,那凭什么规定单据还要随车携带呢?我想,如果那位李先生敢同交警部门到法庭打官司,应该会赢!希望有关部门认真考虑一下这条规定的合法性。
其三, 我认为新实行的交通处罚规定, 对一些违章行为处罚过重, 不利于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比如对不戴头盔的处罚,过去是罚款5元,新规则是罚款200元,提高了40倍,罚金提得太高了吧?虽然提高罚款金额,目的是为了起到阻吓作用,但是也要有个适当的度。如果是片面想阻吓,那提到罚500元甚至1000元不更好吗?试想一下:现在的普通打工一族是每月几百元钱,你一次就罚去他两百元,他能不心痛吗?也许你会说,就是要罚到他心痛!他才肯老老实实遵守交通规则。话虽然是这么说,但仅仅靠重罚效果又如何呢?违章的现象还不是这么多?事故还不是一样频繁发生?何况,从管理社会整个角度来说,实行重罚,就算解决了一个问题,却会又带来另一个问题,比如影响执法者与群众关系等。
总之,我认为,维持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罚款仅是其中一种手段。但不能以罚代管,不能唯罚是图。更不能以罚款作为部门“创收”的手段。制定处罚规定、确定处罚金额和具体实施,要从利于严格执法、维持交通秩序与体现以人为本、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两方面全面考虑。这样的话,交警执勤才能在社会和群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避免或减少群众对交警的误解和成见。否则的话,交警在群众眼中印象差些就难免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