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11日,《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二审。在广泛征求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曾引发社会关注的“尾气超标要暂扣行驶证”的条款被删除,主要原因是考虑到上位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增加了其他监管内容,尾气超标上路的机动车将责令维修,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予以公告。同时,将对举报排污超标者予以奖励。另一条曾引发争议的“临时停车要熄火”的规定则予
利用环保标志限行车辆
《修改稿》提出,市环保部门要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建立起网络数据“档案”,为执法提供统一依据,并要求环保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全市和区域性的监测情况及数据,并提供查询服务。同时,还鼓励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举报,一旦查证属实,环保部门可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在登记检查方面,《修改稿》也更加严格规范。初次登记上牌的机动车,不符合本市排污新标准的,公安机关将不予登记。对在用机动车则实行排污定期检查与强制维护制度。
此外,《修改稿》还规定,市政府可以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根据空气质量,对没有环保标志或有某种环保标志的车辆,采取限时限地行驶的管制措施。
提倡“临时停车要熄火”
原《草案》中曾提出,在道路行驶中抽检不达标的车辆,将由公安机关暂扣行驶证。这一规定曾引发了广泛关注。本次《修改稿》将这一条款删除。主要是考虑到缺乏明确的上位法依据。同时规定,环保部门将其记入“黑名单”,予以公告,并进行跟踪监管。对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则处以每台车500元的罚款。在限定期内未维修合格的,则要处以1000到2000元的罚款。
《草案》中曾引发争议的另一条款是“临时停车要熄火”。不少委员和专家提出,该条款含义不明确,操作性不强。但是,环保局则解释称:这是“提倡性条款”,而且,并不是指等红灯停车,而是指等人等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