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2月6日电 广西南宁市民蒙先生在同一地点先后8次被流动电子警察拍下违法停车记录,并交纳罚款。蒙先生不服,将南宁市交警支队诉至法院。南宁市青秀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交警对他作出的8起处罚,并判令交警部门如数退还罚款。
2005年7月至11月间,蒙先生8次被流动电子警察拍下违法停车记录,地点均在南宁市汇春路的一块路牌下。2006年6月5日,蒙先生驾驶私家车经过南宁市园湖路时,被路面值勤交警拦下。当天下午,蒙先生到指定处理地点接受了处罚,领到8张罚单,每张罚单200元,共计1600元。
蒙先生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如果流动的电子警察拍摄到他的停车行为并认为这一行为违法时,应该立刻上前告知和纠正,履行维护交通秩序的职责。如不主动告知,就是不作为和执法违法行为,未起到“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作用。
法院认定,南宁市交警支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当查明交通违法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在这起案件中,交警对蒙先生违法行为的认定只记载违法行为代号,没有载明他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条款,对蒙先生的违法行为均未予以确认,电子警察录像也无法证实蒙先生违反的是哪一种情形。因此,交警对蒙先生作出的8起处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依法应予撤销。
近日,蒙先生与南宁市交警支队到法院办理退款手续,交警支队将1600元的罚款如数退还给蒙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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