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申报缴纳期又到了车主按车牌末位数对应月份缴纳
记者从深圳市地税局获悉,2006年度我市机动车辆车船税的申报缴纳已经开始,申报缴纳期限为3月1日至12月31日。昨天,记者来到建设银行一家营业网点,在柜员机上按照指令仅用一分钟就缴完了税款。
按车牌末位对应月份缴纳
据了解,凡在我市辖区内的单位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纳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申报缴纳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12月31日。车主按机动车车牌末位数相应的月份缴纳;车牌末位数为0、1、2的,分别在10月、11月和12月缴纳;02式(个性化)车牌的按车辆年审有效期相应的月份缴纳,也可以选择在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年度的车船使用税。
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分季缴纳,即于每季首月缴纳,也可以在纳税期限内提前缴纳当年度若干季度的税款。
新购置的车船,拥有人应从公安、航管部门核准行驶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地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委托的代征单位申报,办理纳税或免税手续。
个人车辆到建行缴费
按照规定,我市辖区内机动船舶、单位机动车辆要到纳税人所在地的区地税局(税务所)缴纳;个人机动车辆到深圳市建设银行下属各营业网点缴纳;从香港、澳门进入我市行驶的机动车辆,到市公路局下属皇岗、文锦渡、沙头角公路规费征稽所缴纳。
个人机动车辆初次办理时,需填交《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机动车辆纳税登记表》,并提供车主有效身份证件和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车主可通过委托银行代扣、建行网上银行、建行网点自助终端、柜面缴纳现金等方式办理缴税。
车辆年检过户需要纳税凭证
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市地税局继续委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管部门查验机动车辆完税情况。车辆拥有人或使用人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管部门办理车辆年检、过户、迁入、迁出等车管业务时,应提供纳(免)税凭证供查验。逾期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