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报道过的汽车在大雨之中受损,保险公司却以该场大雨未达到应赔偿的暴雨级别而拒绝赔偿的案件,最近已经审结完毕。
记者今日上午从东城区人民法院获悉,车主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同意支付车主通融理赔保险金2.3万元。
2004年8月9日天降大雨,郭女士驾车行驶时不慎驶进积水,致使该车发动机进水无法启动。事发后,郭女士将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并支付了近3万元的修理费。但当她向保
保险公司表示,根据保险合同,只有在暴雨的情况下投保车辆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才负责赔付保险金。因此次降雨并未达到暴雨的程度,故此次保险事故不属保险责任范围。郭女士在投保车辆被淹的情况下,又在水中启动车辆,造成发动机损坏,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对此项损失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两次开庭后,郭女士和保险公司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向郭女士支付通融理赔保险金2.3万元。
名词解释
所谓通融赔付,就是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但由于某些原因,保险公司给予全部或部分赔偿。
通融赔付有一定的原则,并不是随便进行赔付,要满足以下条件:
1.保户的业务量很大,而且信誉比较好。
2.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发展。
3.有利于市场竞争、留住客户、维护公司信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