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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撞死行人判赔81万
http://www.mycar168.com  来源:深圳特区报  2005-7-14 13:18:21  作者:佚名

  南山法院审理新《交法》实施以来赔偿额最高交通事故案——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记者昨日从南山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机动车司机撞死行人案,肇事车辆登记车主判赔81万余元。据了解,这是该院自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审理的一起获赔金额最高的交通事故案。

  交警部门:司机承担全部责

  2004年8月7日19时30分许,易某驾驶阳山长秀运输公司的粤Z\GR04港号牵引车在南山区龙珠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龙珠六路路口时,与在人行横道上横穿马路的行人蒋某发生碰撞,造成蒋某当场死亡。2004年8月25日,深圳市交警局南山大队就该起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易某驾驶的粤Z\GR04港号牵引车制动器不符合技术标准,在经过人行横道遇行人蒋某时未停车让行,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故易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蒋某的家属随后将易某、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李某、阳山长秀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死者的两个儿子及其母亲等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相关费用。

  被告方:死者在红灯时过马路

  阳山长秀公司称,粤Z\GR04港号牵引车的登记车主李某系挂靠在阳山长秀运输公司的,司机易某并非阳山长秀运输公司的员工,而是李某雇佣的司机。阳山长秀公司不应就交通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李某、司机易某认为,司机并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当时是在绿灯的情况下驾车经过人行道的,死者系自己违反规定闯红灯,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赔偿81万余元

  南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此案,并根据《民法通则》等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辩称深圳市交警局南山大队做出的《交警事故认定书》有误缺乏事实根据,予以驳回。易某是李某雇佣的司机系职务行为,李某作为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应对死者的家属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金、死者的两个儿子及其母亲等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81万余元。阳山长秀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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