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4岁的皓皓去年在家门口被撞断小腿,多名证人证实当时有一辆悬挂“锦江”字样的白色出租车经过,但出租车公司反复查找却没找到“肇事车”。
孩子家长一纸诉状将6家悬挂“锦江”顶灯的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共5万余元。昨天,浦东新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孩子受伤是否交通肇事
去年4月28日20时许,家住嘉定区丰江路188弄的王先生被告知,他年
在民警的调查笔录里,孟先生作证说,事故就发生在他家门口。当时他正在看电视,忽听到门外有急刹车的声音,出门一看,只见一辆白色出租车的司机伸出头看看,随即开车离开。一个小孩蹲在路边哭,说自己被车撞了。派出所民警现场勘查后,在情况说明里写到:现场证人作证这是一起交通事故,但“现场无重要迹象”。
被告律师认为,如果紧急刹车地面会留下明显痕迹;如果是被车撞了,按常理推测,孩子所处位置应在车前方,不可能蹲着。据他们测量,丰江路最宽处仅5.8米,车辆要逃逸,必须先倒车,但现场目击者的笔录中没有提到这些,因此不能认定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律师还称,家长让4岁孩子单独在外玩耍,未尽监护义务。
肇事车辆是否“锦江出租”
据孟先生反映,他看到那辆车的车牌以“沪DV”开头,顶灯上有“锦江”两字。目击者敖先生也证明,当时路上只有一辆白色出租车通过,且在孩子出事的地方急刹车,他还追着这辆车跑了几步。马路对面的储女士也正好看见这辆白色锦江出租车快速开走。
“我们不是被告!”被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说,当晚王先生就致电出租车公司,还提供了四个车牌号码。公司立即着手调查,特别调查当天19时45分到20时15分间的车辆运行情况,并没有符合王先生描述的车牌为“沪DV”的车辆在该路段运营,王先生提供的车牌号有些根本不属于被告6家公司。
原告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提出,调查是各出租车公司内部进行的,不具备客观性,没有人肇事逃逸后还会主动向公司承认。
被告律师颇为无奈地表示,最近出租车公司刚接到松江公安分局的协查要求,一辆牌照号为“沪DU9310”的锦江出租车经查为克隆车。如今克隆车很多,肇事车很可能也是克隆车。
法庭昨未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