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化县47岁的妇女彭建花搭乘公交车时,被紧随其后的另一辆公交车猛烈撞击而导致一级伤残。在长沙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10日,她获得了93万元赔偿
2002年7月7日,家住湖南新化县水泥厂的彭建花在长沙市乘坐公交车在潇湘大道上由南往北行驶,当时彭建花坐在车的后排座位上。由驾驶员周某驾驶的另一辆公交车跟随在彭建花乘坐的公交车后面。由于周某忽视交通安全,未与彭建花乘坐的公交车保持必要的车距,加之措施不力,以致其车正前部碰撞彭建花乘坐的公交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
经责任认定,公交车驾驶员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