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GB/T16739.1.--3.—1997《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以下简称:《新国标》)已颁布实施。新国标与原部颁标准相比,在厂房设施、维修设备、人员条件、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对于提高维修企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维修质量,进一步深化行业管理有着深远的影响。为此,省交通厅下发了《关于实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学习,积极做好贯彻新国标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1、抓好新国标的宣传工作 举办“宣贯新国标培训班”(时间另行通知),在全市(含宝安、龙岗两区,下同)范围内组织各级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人员和各类汽车维修业户法人代表(负责人)深入学习新国标和粤交运[1998]170号文,提出具体要求和达标的方法及步骤,促使各类维修业户尽快达到新国标相应类别所规定的各项条件。
2、各维修业户开展自查(10月26日—11月13日) 各维修业户按省交通厅统一印制的《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开业审查意见书》(见附件一)及《广东省汽车维修主要机具、仪器、设备一览表》(见附件二),按拟申请经营的类别,对照新国标中相应的各项标准,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并将自查结果按所辖区域分别报送市运输局安技处和各运输分(区)局安技科及光明交管站。
3、组建示范厂(11月16日—11月20日) 由市运输局牵头,各运输(区)局协助,邀请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的有关专家参加,对照新国标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考核确立二十家新国标达标示范企业(其中一类企业五家,二类企业十家,三类企业五家)。达标示范企业按如下原则进行考核、审定: (1)、生产场地、厂房条件、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等条件,必须完全达到相应类别的标准; (2)、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制度已切实建立,并确实得到贯彻实施。 4、推广达标示范企业经验(11月21日—11月30日) 将于11月下旬,全市分区召开贯彻落实新国标的动员会,要求各类业户以达标示范企业为样板,对照新国标进行整改,争取达标。
二、结合98年度的年审工作,对照新国标的各项要求,同期开展对汽车维修业户经营类别的重新审定工作。
1、年审时,按新国标的开业条件,并对照省厅统一印制的《开业审查意见书》,对维修业户现有场地、人员、设备设施、资金情况、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主要条件进行一次全面的审查。经考核,按得分多少将现有业户资质审验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限期整改和不合格4个等级。
2、对资质审验为优秀和合格的业户,按其在此次审验中所达到的相应类别,并根据省厅文件中所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市运输局统一核发新的《技术审查合格证》,统一悬挂交通部监制的“汽车维修企业标志牌”;对在年审中达不到相应类别开业条件要求的各类维修业户,负责审查的维修行业管理部门应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限期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经复审符合条件的换发相应级别的新证;仍不符合条件的,核发《临时维修类别证》,并责令其须在1999年为期1年的达标期内积极整改,争取达标。如在1999年年度审验时仍未达标,则一律予以降级或按年审不合格处理。
三、其它事项及要求
1、各汽车摩托车维修业户在此次新国标达标活动和年审工作中,要按照审验内容认真做好自查工作,实事求是填报有关报表,并配合有关检查人员做好资质审验工作。
2、自1999年元月1日起,对汽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实行先培训、后持证上岗的考核制度,具体方法按深运[1998] 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3、根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汽车维修业户审批权限,今后,全市一类维修企业由市运输局审查,报省交通厅审批;特区内二类及三类维修企业由市运输局审查、审批;特区外二类维修企业由各区运输局审查,报市运输局审批,三类维修企业由各区运输局审查、审批并报市运输局统一建档、发证(可审批的三类维修企业的专项项目仍执行深运[1996]230号文《关于调整部分汽车摩托车维修开业审批业务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4、各种三类汽车维修业户只能经营一项专项修理业务。
5、对此次审验合格、资质条件达标的全市各类汽车维修业户,由市运输局统一建档,并核发新的《技术审查合格证》。
6、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没有提及的条件均按国家标准和《办法》执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一: 《广东省汽车(摩托车)维修业开业审查意见书》
附件二: 《广东省汽车维修主要机具、仪器、设备一览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