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与考核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培训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指导有关单位按质按量开展培训与考核业务,以提高全市汽车维修业从 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车辆的维修质量和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维护消费者的权益,确保车辆运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包括从事汽车维修的各工种(含汽车维修工、汽车维修电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汽车维修、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汽车维修行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及考核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对摩托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与考核工作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为加强对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与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运输局成立“深圳市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其组成与职责执行深运[1998]403号文《关于成立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小组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各级运管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与考核工作的组织,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培训、考核机构的资质条件及培训(考核)业务委托
第七条 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 (一)须具有市劳动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汽车维修相应工种(或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许可证》; (二)须拥有具备从事汽车维修相应各工种技能培训的教学能力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职(或兼职)教师; (三)须拥有开展理论教学活动的课室和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的场所、教具、设备或设施; (四)须具有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八条 考核机构的资质条件: (一)须具有经市劳动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汽车维修各工种(或专业)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二)须拥有具备从事汽车维修相应各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能力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职(或兼职)考评员和考务人员; (三)须拥有开展理论考试的课室和进行实操考试的场所、教具、设备、设施; (四)须具有健全的考核工作管理制度。
第九条 培训与考核业务的委托: (一)现阶段,由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待培人员工种(专业)和地域分布情况,按就近原则委托符合第七条、第八条所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培训与考核机构,承担有关培训及考核业务,并与之签定《培训(考核)业务委托责任书》,明确其责任、义务以及有关培训质量方面的要求。 (二)在上述条件下,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待条件成熟时最终实行培训与考核业务委托的招投标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教务管理
第十条 接受培训业务委托的培训机构,要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待培训人员数量及工种、专业情况,制定教学计划,报市汽车维修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市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在其教学计划获认可后即行组织开展学员报名工作。各分(区)局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须根据年审时掌握的本辖区待培训人员情况,协助培训机构开展报名、编班工作。编班人数每班不得超过60人。
第十二条 培训机构在完成报名、编班工作后,须填报教员登记表、学员登记表和办学核准表,报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建档,并核发《学员手册》和《教员手册》。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须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审定的各类技能培训的收费标准,并向学员出具法定的收费收据。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市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教学大纲和培训学时,必须使用经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或指定的教材和参考资料。
第十五条 各类岗位培训均实行《教员手册》签到考核制度,具体实施办法为:培训机构办班后,每次上课前学员均须在教员的《教员手册》上签到。辖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抽查学员的到课、听课情况和教员的授课质量及学时执行情况。并在《教员手册》上签名。
第十六条 各类岗位培训均实行学员评估制度,具体实施办法为:培训课程开始后,学员须对教员每一次课程的讲授情况依次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填写在《学员手册》的相应栏目中。待课程全部结束后,辖区行业管理部门须将《学员手册》和《教员手册》全部收回并上交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须对培训机构的办班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在认真审核《学员手册》和《教员手册》的基础上评估其办学质量,以及确定《准考证》的发放范围。《准考证》由考核机构制做,委托培训机构发放。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须根据所承担的考核科目,建立相应的理论试题题库和实操试题题库,题库的题量应不少于五套(实操试题采用笔答形式)。
第十九条 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须于开考前五小时确定本次考试选用试题并通知考核机构,考核机构须将事先予以密封的试卷送至考核现场开封、发卷。考核结束后、考核机构考务人员在收齐考卷(含考题)后,在现场按规定方式装订、密封,并送交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阅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阅卷工作的组织与实施,阅卷人员由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所聘请的考评员中选派;阅卷方式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每个阅卷人员的阅题量不得超过总题量的30%。阅卷工作须在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定的场所进行,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须派人员监督阅卷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成绩的登录、审核: 由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管训考工作的工作人员负责成绩的登录及复核,并将试卷与《成绩登录表》一并交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必要时,还应报培训考核领导小组集体审核。
第二十二条 岗位证书的使用、发放: 一、由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成绩登录表》登记的考核成绩制做(填写)岗位证书,各分(区)局汽车维修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各类证书的发放。 二、各种管理类别(含厂长(经理)、工时结算员、质量检验员)的岗位证书,使用交通部门印制的岗位证书;各类技工的岗位证书,按考核合格人员的户籍所在情况发放,发放原则是:户口在本地的技工统一核发劳动部门印制的《岗位证书》;户口在外地的技工统一核发广东省交通厅印制的《岗位证书》。
第七章 培训与考核工作的协调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在获准开班时,要将开班情况即时报有关考核机构备案,同时根据课程进度情况向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预先申请考核排期;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完成《学员手册》、《教员手册》的审核并确定《准考证》的发放范围;考核排期确定后应及时通知考核机构和有关培训机构,并由培训机构在课程结束前向学员公布考核时间与地点。
第二十四条 考核机构须严格执行市物价部门审定的各类技能鉴定的收费标准,技能鉴定费用由考核机构直接向培训机构收取。
第八章 责任与义务及其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培训与考核机构须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须设置教学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设备资料管理人员和财会人员,并制定指导其培训(考核)业务正常开展的《质量管理手册》。
第二十六条 培训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须通过对《学员手册》、《教员手册》的审查,参考考试合格率和学员(考生)的投诉情况,对培训、考核机构的培训质量和考核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内部管理混乱,培训(考核)质量低劣,经整改而无改进的培训(考核)机构,应停止对其的培训(考核)业务委托。对违反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弄虚作假,有收钱卖证行为的培训(考核)机构,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参与培训与考核工作的各级运政管理部门的汽车维修行业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有关法规、规章赋予的管理职责,秉公办事,热情服务。对违反纪律、徇私舞弊者将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从严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运输局负责解释。
深圳市运输局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