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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新交法:机动车撞人之后“机动车负全责”?
http://www.mycar168.com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2004-8-9 9:50:25  作者:姜新菊

  从今天开始至8月15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征求意见的重点是法规的内容是否符合北京市的实际,是否可行。

  本报归纳出征求意见稿中的20个热点议题,供您提意见时参考。这次征求意见之后,还要举行立法听证会,并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然后报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

  -热点议题1

  交通事故也有无责任者

  

第六十六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具体的责任认定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提示:“无责任”是此次修改后加上的。您是否认为应该再明确责任界限?

  -热点议题2

  事故无法查清时机动车负全责

  第六十九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不依法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除已经自行协商处理的外,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二)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提示:您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事故责任赔偿有什么看法?您是否认为机动车有可以不承担责任或只承担很少一部分责任的情况?

  -热点议题3

  意外交通事故造成者赔偿

  第七十条 意外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意外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

  提示:您对“意外”的界定有什么需要明确的吗?

  -热点议题4

  行人不走人行道罚10元

  第七十八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不走人行道或者不按规定靠路边行走的;

  (二)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

  (三)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提示:以上在行人中常见的行为,这样的处罚力度是否能起到有效制止作用?

  -热点议题5

  乘车人不系安全带罚20元

  第八十条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一)行人违反限制通行规定的;

  (二)乘车人向外抛撒物品或者有影响安全驾驶行为的;

  (三)乘车人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提示:对于以上行为,您是否对执法的落实情况有自己的建议?

  -热点议题6

  行人进入高速路罚50元

  第八十五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

  (二)乘坐摩托车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六)非机动车、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

  (七)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事故,非紧急情况乘车人不迅速离开车辆和车行道的。

  提示: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极大地妨碍了道路交通的安全。您对这样的行为给予这样的处罚有异议吗?

  -热点议题7

  在居民院内不避行人罚司机50元

  第八十六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二)摩托车驾驶人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三)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四)在单位院内、居民院内未低速行驶或者避让行人的。

  提示:在单位院内或者居民小区里发生未低速行驶或者避让行人的事,谁来进行处罚?

  

  -热点议题8

  边开车边打电话罚款200元

   第九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拨打、接听电话、观看电视的;

  (二)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三)连续驾驶超过4个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四)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不按照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五)违反规定在应急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的。

  提示:您是否认为这在检查、认定和保证执行上有难度?是否认为有必要确定驾驶者一天中的总驾驶时间?以及是否应确定车辆应有记录和监测驾驶时间的装置?

  -热点议题9

  超低速行驶罚款200元

  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行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二)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牵引机动车的;

  (三)行驶速度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的;

  (七)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九)试车或者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货运机动车车厢内载人的;

  (十一)二轮摩托车载人的。

  提示:您认为以上处罚规定和处罚金额是否能保证道路畅通?

  -热点议题10

  交通管制提前3日公告

  第三十六条 遇有重大国事、外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

  提示:对这个时间的规定从最早的15天到7天,现在提前到3天。这个提前的时间期限是否能满足您安排行驶路线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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