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我们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的当事人。他是一名货车驾驶员,因驾车不慎撞伤了一位行人,经交警认定应负全部责任。伤者伤情严重,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双方因赔偿问题争执不下,受害人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从人道主义的立法理念出发,加强了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这一交通弱势群体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机动车驾驶者责任。首先,在机动车与非机
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认定上,《道路交通安全法》采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实质上加重了机动车驾驶者的责任。该法第76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因此,一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首先推定由机动车驾驶者承担责任,只有在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者已经采取相应避让措施的情况下,才能减轻机动车驾驶者的责任。其次,提高了机动车驾驶者在交通事故中对受害人的法定赔偿标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与以前适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规定的赔偿标准相比,该“解释”在很多方面都提高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金额。比如关于死亡赔偿金,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根据该项规定,如果是2004年5月1日以后在深圳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则死亡赔偿金高达518716.8元,这一标准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计算的赔偿金额有了大幅度提高。另外,该“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标准也有大幅度提高,对于误工费、护理费等的赔偿贯彻完全赔偿原则,这些规定也在相当程度上加重了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但同时也规定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从而转嫁了机动车驾驶人的风险。目前,有关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专门法规正在加紧拟定之中。在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的车主,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也可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来获取更大程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