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购车资讯 > 保险案例 > 正文 [打印本页]  [收藏本页]
新闻搜索:
汽车被盗追回 保险公司照赔
http://www.mycar168.com  来源:国际金融报  2002-6-6 15:13:05  作者:佚名
焦先生于1998年10月21日购买了一辆夏利车,购车费6.8万元,附加费1.5万元。他为该车办理了全车盗抢保险,双方确认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按照该合同中有关盗窃保险条款的规定,如果该机动车被盗,保险公司将按保险金额予以全额赔偿。

  1999年4月24日,该车被盗,焦先生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了案。到了7月24日,汽车仍未找到。焦先生持公安机关的证明向保险公司的办事处索赔,保险公司的办事处称要向上

向上级公司申报。

  8月初,焦先生被盗的汽车被公安机关查获,保险公司将车取回,但这时焦先生不愿收回自己丢失的汽车,而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8万元的保险金及其利息。而保险公司则认为,既然被盗汽车已经被找回,因汽车被盗而引起的保险赔偿金的问题已不存在,因此焦先生应领回自己的汽车,并承担保险公司为索赔该车所花费的开支。意见不和,双方便上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这是一起车辆被盗3个月后,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保险金还是还车的案例。被盗车辆被追回,但如果被保险人看到车辆已不值被盗前的价格,一般愿意选择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另外,全车盗抢险条款第六条规定:“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益归保险人。”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具备要车或者要保险金的优先选择权。因此,焦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是合理的。

  案例结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焦先生与保险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理应遵守。本案中的失窃汽车虽为公安机关查获,但已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失窃三个月以上”的责任范围。故判决焦先生的汽车归保险公司所有,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之内向焦先生赔偿保险金:8×(100%-20%)=6.4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版权声明: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著作人权益,请本网转载信息所涉及的有关权利人,主动向本网mycar168.com提交权利人身份证明材料,以方便我们支付稿酬。
 

发表评论

用 户 名:   密码:
评论内容: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B2-20050529号
·请各位网友注意语言文明并遵纪守法: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法律责任
·管理员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您的作品,本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参与本留言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论坛点击热帖

  

论坛回复热帖

图片新闻

没有符合要求的文章

热点专题

热点车型

香车美女

显示全部(共44张)图片显示全部(共40张)图片
08深圳车展(2)08深圳车展(1)
显示全部(共7张)图片显示全部(共10张)图片
08深圳车展最有气质的车模08深圳车展笑容最甜美的车模

本周新闻 TOP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