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3月,杨先生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保险合同,具体险种包括车身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强盗险、车上责任险等六种,并交纳了相应的费用14366余元。同年10月,该车被盗。杨先生当日通知公安局和保险公司,并在
宣判的日子到了,日前当法官宣读完判决书时,杨先生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他胜诉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其保险金35万余元!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保险公司的条例对双方的保险合同有没有约束力?法庭认为,双方在合同当中并没有明确约定投保汽车必须进行年检,否则保险公司将有权解除合同或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而保险公司以此理拒绝理赔是缺乏法律依据的。因此杨先生未进行行驶证的年检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条例对双方的合同不具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