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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治理机动车辆乱收费整顿道路站点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下大力气对上述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整顿。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机动车辆的各种收费和罚款必须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期限执行,坚决制止超范围、超标准、超期限收费和乱罚款行为。

  各地区要对目前在公路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上设置的所有收费站(包括收费点)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符合条件需保留的道路收费站,要在2002年12月底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重新核定收费期限和收费标准;对收费还贷公路实行统一管理,对收费公路和城市道路实行总量控制。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行收取;严禁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严禁对机动车安全重复检验、重复收费和机动车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严禁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收费;严禁机动车检测站强制机动车所有人到指定修理厂和尾气治理点修理(调试);严禁各种摊派行为;严禁收费公路先收费后建设或者边收费边建设;严禁将已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的收费项目转移到未被取消的道路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

  通知还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收费站、检查站的审批和管理,严格各项财务制度,并要求加强对上述工作的领导,狠抓落实,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有令不行,情节严重的地区、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下大力气对上述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整顿。  通知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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