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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对汽车消费者有何好处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八类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其中包括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这一解释,为降低汽车消费者维权成本,更好地维护汽车消费者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过去,一般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这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是合适的,但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特别是个人对企业或集团的诉讼就不合适了,因为在这些案件里,个人处于不对等地位。新的司法解释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弱势人群。

  在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生产者和消费者具有对等性和互换性,有时生产者同时又是消费者,生产者在经济地位上并不占有显著优势,消费者和生产者处于平等地位,其间的关系由民商法进行调节,消费者和生产者都享有契约自由。市场经济进入垄断阶段,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即生产者居于强势地位而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这是因为:1、消费者经济力微弱。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是以个人的身份出现,而交易的对象是企业、公司甚至集团,其经济实力大小非常悬殊,双方在交易中实际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像汽车这样的商品,结构非常复杂,检测成本高昂,一般消费者根本承受不了,这使得许多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不得不忍气吞声,无法主张自己的权利。2、消费者欠缺商品知识。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因为汽车内部结构特别复杂,超过了汽车购买者的平均理解水平。

  最新的司法解释对汽车消费者来说是好消息,但是要落到实处并不容易。一是由谁来检测?让厂家检测,那比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还要厉害,就相当于让出了医疗事故的医生自己来作鉴定,其结果可想而知。即使是举证责任倒置,也需要由第三方来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目前在这方面需要进一步明确。二是责任方要在限期内举证,否则法庭就将视为自动放弃举证权利。最大的问题是关于汽车质量“三包”和缺陷认定等方面尚无法规依据,汽车消费者低成本维权仍然是画饼充饥。

  近日,最高法院公布了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八类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其中包括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这一解释,为降低汽车消费者维权成本,更好地维护汽车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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