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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出台司法解释 假冒军车要判重刑

  以往出于利益驱使屡禁不止的假冒军车,今后在路上可“开不稳当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生产、买卖、使用军车车牌进行了全方位的打击。

  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监理印章和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车辆行驶证、车辆驾驶证三本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监理印章三枚以上、驾驶证十本以上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和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三副以上以及伪造、变造武装部队车辆号牌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的,将同样受到法律的制裁。

  此外,司法解释还对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偷漏税款、骗免各种规费的量刑做出了详细规定。

  从事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以往对于假冒军车牌照的案件,法院一般参照《刑法》中危害国防利益罪第三百七十五条进行裁决,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相比之下,新的司法解释规定得非常细化,对于生产、买卖和使用假冒军车牌照行为中不同情况的量刑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情节严重的,量刑标准比以前的规定更加严格。特别是对于使用假冒军车牌照逃避各种税费的,规定了罚金标准,抓住了此类犯罪的经济根源,这是以往简单的规定中没有涉及的。

  ■新闻背景

  据了解,去年上半年,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与地方有关部门打掉假冒军车团伙13个,查扣假冒军车385辆,收缴各种假证件760余本。北京崇文警方曾经在1999年10月底抓获外号“大公牛”的制假头目陈德超,并从他的老窝中搜查出47副假车牌,其中就包括公安和武警的车牌。另外,海淀警方在去年也查处过一个冒充军队大校进行诈骗的案件,为了行骗方便,罪犯特地制作了一副假军牌使用。

  以往出于利益驱使屡禁不止的假冒军车,今后在路上可“开不稳当了”,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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