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
四、 听证由公安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 确定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