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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适用公开听证程序
http://www.mycar168.com  来源:不详  2002-1-28 10:51:01  作者:佚名
公安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公安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

 三、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 听证由公安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听证结束后,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 确定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 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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