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是否假牌证、套牌证的车管档案记录或车辆合法来源手续。
2.持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检索的是否被盗抢车辆记录。
(二)持以上有关手续以及联系电话送违例处理室查验登记。
(三)由违章处理人员将有关车辆资料登记情况表逢周一报审核小组后再报局长办公室会议审批。
(四)待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由违例处理人员通知有关当事
(五)未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的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处理。
(六)凡被滞留满三个月的车辆,当事人仍未能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有关手续或虽有合法手续但未按期前来接受处理的,按《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移交财政部门处理。
(七)未能提供第一条所规定的有关手续或非当事人,一律谢绝登记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