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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和标准
http://www.mycar168.com  来源:不详  2002-1-25 10:19:41  作者:佚名
违法行为
电脑编号
交通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罚款数额
(元)
并处吊扣驾驶证 记分
(分)
国务院
条例
深圳
条例
301 驾车没有关好车门、车厢的 81.5   5   1
302 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或驾驶二轮、侧三轮摩托车后座附载不满十二岁儿童 81.4   5   1
303 驾车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81.2   5   1
304 不按规定会车、倒车或掉头的 79.1   20   2
305 不按规定拖带挂车或牵引车辆的 79.5   20   1
306 驾驶后视镜、刮水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78.1   30   2
307 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强行转弯的 78.3   30   2
308 行经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的 78.4   30   2
309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的 78.5   30   3
310 不按规定申领与使用机动车临时号牌、试车号牌的 78.6   30   2
311 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77.2   50   6
312 驾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77.3   50   3
313 通过没有停、让标志的路口,不按规定停、让的   13.1 50    
314 行经人行横道、黄方格停车的   13.2 50    
315 往车外抛撒物品的   13.3 50    
316 驾驶和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或者侧坐的   13.4 50   1
317 小型客车行驶时驾驶员或者前排乘客未系安全带的   13.5 50   1
318 不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仍驾驶车辆的 76.2   100    
319 驾车穿插、超越警车及其护卫车队的 76.4   100   6
320 驾驶残疾人专用车载人、载货的   14.1 100    
321 驾驶机动车辆时穿拖鞋、吸烟、吃饮食物的   14.2 100    
322 在机动车驾驶室及前挡风玻璃范围内悬挂、放置、张贴各种标牌或者其他物品影响操作,妨碍驾驶视线的   14.3 100    
323 不按规定安装或者故意遮盖、涂污车辆号牌的   14.4 100    
324 异地驾驶员未办异地委托管理手续驾驶深圳营运车辆(含驻深货运车辆)   14.5 100    
325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或者行人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过人行横道时,不避让行人抢先通行的   14.6 100    
326 夜间会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14.7 100    
327 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75.4   200   6
328 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15.1 200 15日 3
329 跨分道线、单实线、双实线行驶的   15.2 200 15日  
330 驾驶机动车辆在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行驶的   15.3 200    
331 驾驶机动车辆行驶时拨打或者手持接听移动电话的   15.4 200    
332 军队、武警驾驶员驾驶地方车辆或者地方驾驶军队、武警车辆   15.5 200    
333 在禁鸣区域内鸣喇叭的   15.6 200   3
334 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划有黄线路段或者其他禁停路段停放车辆的   15.7 200   3
335 驾驶机动车辆载人(含人货混载),每超载一个(驾驶中、大型客车超载人数超过核载人数20%以上的,可并处拘留15日以下)   19.1 200    
336 驾驶机动车辆超载物货20%以下的   19.2 200    
337 遇有行进方向的路口交通阻塞时,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仍然进入路口   16.1 300 30日 3
338 不按规定车型分道行驶的   16.2 300    
339 学习驾驶员单独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   16.3 300    
340 未申领教练证或者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进行驾驶教练的   16.4 300    
341 持境外驾驶证驾驶车辆的   16.5 300    
342 驾驶客行车辆在车站、码头、广场道路慢行兜揽乘客的   16.6 300    
343 驾驶机动车辆在禁行时间、路段行驶的   16.7 300    3
344 十七时至十九时进入导向车道后变更车道或不按规定方向行驶    15.1 400 15日 3
345 遇有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强行超车或者占用对向车道的    17.1 400 30日   
346 超速行驶或者逆向、倒退行驶的    17.2 400 30日 3
347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车辆的    17.3 400 30日 * 6
348 驾驶客运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者在道路上随意上下客、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17.4 400      
349 驾驶的车辆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17.5 400    *
350 遇红灯亮时强行通告或者不服从执勤交警指挥的    18.1 500 15日 3
351 前方无障碍而故意在道路上慢驶、停驶或者以其他方法阻塞交通,不服从指挥    18.2 500 60日 *
352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经酒精测试超过规定标准的    18.3 500 60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 6
353 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将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18.4 500 60日并处拘留15日以下 * 12
354 持挪用、转借他人的驾驶凭证驾驶机动车辆    18.5 500 拘留15日以下 * 12
355 使用涂改、失效的机动车牌证或者使用涂改、失效、伪造的驾驶凭证驾驶机动车辆    18.6 500    * 12
356 违反规定安装、使用警报器或者警灯的    18.7 500    * 2
357 驾驶擅自理发机动车发动机号码或者车架号码的机动车辆的    18.8 500    *
358 驾驶经检验已达报废标准而未申请报废的机动车辆的    18.9 500    *
359 驾驶私自拼装的机动车辆的    18.10 500    *
360 驾驶拖拉机在市区或者其他干道路行驶的    18.11 500    *
361 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收费载客妨碍交通秩序的    18.12 500    *
362 机动车排放黑烟或者尾气排放超过标准污染环境的    18.13 500    *
363 损坏交通安全设施的    24.1 1000      
364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与公安交管机关联审批准,占用道路5平方米以内    24.4 1000      
365 驾驶机动车辆超载货物20%--50%的    19.3 1000    3
366 驾驶机动车辆超载货物50%--100%的    19.4 2000    3
367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与公安交管机关联审批准,占用道路5--10平方米    24.4 2000      
368 在道路倾倒、撒落垃圾、沙石、余泥渣土等妨碍交通安全物品的    24.5 3000      
369 道路施工现场周围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    24.2 3000      
370 道路上的收费站未开足通道,影响道路畅通造成车辆排队50米以上,100米以内    24.3 3000      
371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与公安交管机关联审批准,占用道路10--20平方米    24.4 3000      
372 未经市公安交管机关批准,擅自改变车身颜色或者车容外观    24.7 4000      
373 机动车安全检测站不按规定检测或者弄虚作假出具安全检测合格报告的    24.8 4000      
374 驾驶机动车辆超载货物100%以上的    19.5 5000    3
375 道路上的收费站未开足通道,影响道路畅通造成车辆排队100米以上    24.3 5000      
376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与公安交管机关联审批准,占用道路20平方米以上的    24.4 5000      
377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与公安交管机关联审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开设路口或者未按限定期恢复原状    24.6 5000      
378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与公安交管机关联审批准,在道路上设置路障、广告、招牌    24.4 5000      
379 未经有关主管部门与公安交管机关联审批准,在道路上设置交通标志、标线    24.4 5000      
380 擅自移动交通安全设施或者以其它方式影响交通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    24.1 5000      
381 驾驶无牌证或者挪用、转借、伪造机动车牌证的摩托车、拖拉机    20 5000    *
382 个人拒绝向办案人员提供交通事故逃逸当事人的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21 5000      
383 车主、知情单位拒绝向办案人员提供交通事故逃逸当事人的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21 10000      
384 驾驶无牌证或者挪用、转借、伪造机动车牌证的机动车辆(不含摩托车、拖拉机)    20 20000    *
385 驾驶车辆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    21 30000      
386 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    21 40000      
387 驾驶车辆发生特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    21 50000      
  
说明
(1) 记分栏中*号表示可以暂扣车辆;记分依据:《机动车辆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公安部1999第45号令)。
(2) 电脑编号中第357、358、359、381、384项可以没收车辆(381、384项能提供合法来源的除外)。
(3) 电脑编号中第355、356项可以收缴无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凭证,没收非法的警灯、警报器。
(4) 车辆类型:A1--大型汽车,A2--小型汽车,A3--摩托,A4--轻便摩托,C1--外籍汽车,C2--外籍摩托。
(5) 本市建设银行属下的所有营业网点均可代收交通违法罚款。
(6) 国务院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深圳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
(7) 本表的违法行为电脑编号为方便计算机管理从301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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